雷石荣誉|雷石律所王赛、张茹律师获赠锦旗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10-23 10:40:29
01.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04日,北京市通州区103国道与张凤路交叉口东500米处,单先生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在道路辅路内临时停车,适有时先生驾驶普通二轮车摩托车由东向西驶来,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重型自卸货车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造成当事人时先生受伤。

案件发生之后,当事人时先生和家人委托了我所的王赛律师、张茹律师,两位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并及时立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王赛律师和张茹律师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他们不仅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其随时了解案件进展,还积极与法官进行交流,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此外,两位律师陪同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司法鉴定,确保证据充分、准确。案件经历了司法鉴定以及多次开庭审理。在这个过程中,王赛律师、张茹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和有力的辩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赔偿利益。

02.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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