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一种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而设定的法律措施,它要求劳动者在特定的时间、地域和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笔者从“人”和“财”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关于竞业限制中对劳动者主体的要求和竞业限制赔偿金的相关规定。
01.“人”:劳动者主体要求主体范围:竞业限制的主体通常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是因为这些人员更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和关键技术,他们的离职后行为可能对企业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
用人单位应当以必要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为标准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 必要性原则:用人单位在决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基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经营利益的必要性。对于一般员工,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用人单位无必要与他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 合理性原则: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协议中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地域范围等应当与劳动者所接触的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价值相适应。
02.“财”:竞业限制赔偿金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约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这种约定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在离职后的生活需要,同时也能体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义务的认可。
无约定时的补偿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第36条:……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不支付经济补偿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解除后的补偿:当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这有助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解除后能够平稳过渡,减少因竞业限制带来的经济压力。
劳动者违约时的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在支付违约金后,劳动者仍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中对劳动者主体的要求和竞业限制赔偿金的相关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双方应充分协商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03.相关法规竞业限制制度规定在我国《劳动合同法》(2012)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制度规定在我国《劳动合同法》(2012)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