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如何加入本诉的审理?

李义峰谈社会 2024-11-19 03:13:51
曙光公司将山海市园林景观整改工程(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发包给暴风公司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总金额为550万元,总工期185个日历天。合同中约定了开工竣工日期、支付条款、质保期和其他事项。 2020年7月31日,暴风公司根据开工令的要求进场施工,2022年初工程竣工验收。2022年2月,曙光公司与暴风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650万元。曙光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20万元,扣除5%的质保金,还剩余100万元一直未付。经过暴风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暴风公司起诉到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要求曙光公司支付15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立案后,自然人张三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交申请,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原告支付120万元,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由于案涉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具备园林景观工程施工资质,张三向暴风公司提出借用其施工资质,与曙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张三负责施工,并向暴风公司缴纳1%的管理费。暴风公司和发包人签订合同之后,工程项目从设计交底、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工程签证,包括与曙光公司负责人的协调,全都是张三负责,曙光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向暴风公司支付工程款。然后张三和暴风公司结账。一直到工程竣工验收。 由于工程款未能全部结清,张三也在向双方催讨款项,后发现暴风公司在起诉曙光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加入该案件的审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张三借用资质,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利向合同相对方和发包人主张权利,遂准许张三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 张三在本案中也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和被告分别向其支付工程款。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张三是实际施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曙光公司和暴风公司的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朋友知道,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里折价补偿应该如何理解,是打折后象征性支付部分工程款吗?这个问题我们留给以后专门再讨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比较复杂,用小篇幅还真不容易说清楚。 曙光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应向张三支付,暴风公司已收到的但拖欠张三的工程款又如何处理呢?法院认为,第三人的诉请不能超过本诉的诉请范围,暴风公司收到的工程款是否该向张三支付,超出了本诉诉讼标的范围,不论是否存在事实依据,法院本次都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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