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时向工商部门承诺债务由其承担的,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茜茜深耕 2024-10-11 22: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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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中,第三人文登某中心仅在威海某公司注销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并未向威海中院书面承诺代为履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上海某公司、文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2023)最高法执监431号】

【争议焦点】

公司注销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的当事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某投资公司申请追加文登某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理论依据,该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明确了追加变更的法定原则,即追加变更事由需明确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中,第三人文登某中心仅在威海某公司注销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并未向威海中院书面承诺代为履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另,2006年10月,文登市某办公室作出《关于威海某公司的财产清理分配方案》文财办字(2006)9号办公室文件,载明由文登市某办公室牵头、威海某公司、文登市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共计抽调7名同志成立了清算小组,对威海某公司该公司实有资产、负债情况就行了清理核查,并对财产进行了分配,在优先支付清理费用和拖欠职工工资后没有余额,其他债务均无法得到清偿。该清算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并未损害某投资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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