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原告刘某,女,42岁,于2019年12月22日因“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17年,反复胸闷气促2年余”入住某某医院治疗。入院后检查胸部CT平扫:左肺下叶磨玻璃样结节灶,肿瘤性病变不除外,于2019年12月30日行CT引导下经皮肺占位穿刺活检术及肺病损微波消融术。
术后复查胸片:左下肺野少许渗出性改变,请结合CT检查。住院13天,于2020年1月4日出院。2020年3月4日原告因“胸痛伴发热10小时余”再次入住某某医院,辅助检查:2020-03-04我院门诊:胸部CT示左肺下叶病灶;
对比2019-12-23CT,较前增大,感染?肿瘤性病变?右肺中叶及左肺上叶下舌段纤维灶,新增左侧少量胸腔积液。入院诊断:1.左肺占位性病变:感染?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住院13天,于2020年3月17日出院。
2020年7月12日原告因2天前无明显原因及诱因出现腹痛,以上腹部为著,疼痛为持续性隐痛,伴恶心、呕吐,有食欲不振,餐后加重,上述症状持续存在不缓解,院外未诊治。门诊以“腹痛原因待诊”收住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
入院后上腹部+胸部CT结果提示:左侧膈疝(部分胃组织疝入胸腔)伴左肺下叶部分膨胀不全。入院后给予禁食、抑酸、营养支持等治疗后好转,必要时外科治疗。住院2天,于2020年7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1.膈疝2.糜烂性胃炎3.胃潴留4.系统性红斑狼疮。
2020年7月19日,原告因“左肺下叶结节术后7月余,中上胸腹部疼痛7天”入某医科大学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1.膈疝,伴有梗阻,不伴有坏疽(左侧部分胃组织疝入胸腔);2.系统性红斑狼疮;3.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
入院后2020-7-20行胸腔镜辅助下左开胸左侧胸腔探查+胸膜粘连松解+膈肌修补+胸腔闭式引流术,手术顺利。术后予重症监护、营养支持、护胃等对症支持治疗。住院9天,于2020年7月28日出院。
2021年11月27日原告又因“左上腹痛1天”入某医科大学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膈疝。入院后于2021-12-03行左开胸膈疝修补术+肺修补术,手术顺利。术后予重症监护、抗生素抗感染、营养支持、护胃等对症支持治疗,现患者恢复良好,已经口进食多日,未见明显异常。
【原告认为】
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失及该诊疗过失造成了刘某目前遗留了膈肌损伤、膈疝等损害后果。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共计339769.51元。
【被告某某医院答辩称】
本次原告诊疗过程基本合理、合规。如手术损伤所致膈疝,原告术后三月复查CT就能发现。原告半年后才出现膈疝,考虑是由原告自身原因,长期服用激素及肺部感染导致膈肌病变所致。
原告陈述2020年3月曾出现腹痛,认为被告没有真实告知其病情,但是当时已查CT,并无发现膈疝。2020年5月原告再次复查提示膈疝,当时已告知如果症状加重需要做膈肌修补术。
原告有系统性红斑狼疮,需长期服用激素,术后曾有左下肺感染,原告也曾到呼吸科治疗,被告认为长期服用激素是膈疝的原因,不能把膈疝的原因全部归结到半年前的手术。原告出现症状后,被告已多次告知处理方案,并主动帮忙联系相关科室,告知其到专科治疗。
因此,被告已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和积极的治疗努力,目前暂未发现被告诊疗存在不当之处。被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符合诊疗常规规范,不在医疗过失,依法不承担损害责任,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鉴定结果】
某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肺病损微波消融手术适应症掌握欠妥、未行系统性红斑狼疮基础病情况下手术特殊风险告知、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并发症发生的过错。鉴于系统性红斑狼疮属被鉴定人自身基础疾病、自身膈肌薄弱易破裂,参与度为41%~60%。刘某膈肌修补术后再次出现膈疝伤残程度为九级。
【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11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233204.16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