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是各级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收土地的权限。实施征收的单位可以是政府委托的单位,但是要有正式的授权委托手续。在法律实践中,我们知道县政府可以征地,经过县政府的授权委托,镇政府可以实施征地。但是有的镇政府未经正式授权就擅自组织征地,对村民的土地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强征强清,不仅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还有损地方的形象。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团队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镇政府越权作出《公告》,命令村里自行清理所涉范围内的附着物,如若不配合就强清,阻碍强清就严厉打击,态度非常强硬。王威律师在深入了解本案之后,做足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他用娴熟的办案技巧使本案大获全胜!最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代表村民利益的经济合作社胜诉。
一、本案案情
1.县里为了招商引资,2003年把村里百亩土地出租。
为了招商引资,加快A县的经济发展,2003年10月,A县B镇的C村委会与A县民族经济工业园签订《租地协议书》,并约定A县委托乙方“民族经济工业园”创建“X民营经济创业园”,甲方将20亩荒地、80亩旱地租给乙方用于创建创业园的道路、厂区、宿舍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租期从2003年到2032年,为期30年。
2.镇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强行要求村民接受征地,并且限期强行清除“红线内”所有附着物。
2021年12月,B镇政府作出《公告》,表示:因为“X工业园”内需要招商引资,要求征收位于“X工业园”的C村委会D小组96余亩集体土地。虽然经过多次沟通,该村集体始终不领取320余万元的土地补偿款,现在郑重告知,该征地补偿款将打到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心(账号:9XXXXXXX)C村委会D村民小组名下。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X工业园”内招商引资实际需要,现通知D村于2021年12月31日前自行清理位于“X工业园”红线范围内所有附属物,逾期相关单位将强制清场施工,同时将对阻扰进场施工等行为严厉打击。
3.村民们决定请在明律师团队为他们依法维护权益。
(1)村民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在明律所在征拆领域有丰富的维权经验之后,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王威承办此案。
(2)一审行政裁定,法院裁定驳回经合社的起诉。经过村民的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粤0203行初80号行政裁定,认为在案的98名村民存在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形,其以经合社的名义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合社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被诉《公告》对其合法权益有实际影响,因此裁定驳回经合社的起诉。但是经合社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合社现有成年村民106人,二审时仍有87名村民以经合社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案涉《公告》中‚将土地补偿款打入经济合作社的账户、自行清除附着物,逾期则相关单位将强制清场施工,且对阻扰进场施工的行为严厉打击的内容对经合社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赋予经合社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据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2行终2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3)一审法院判决代表村民利益的经合社胜诉。
一审法院认为,B镇政府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公告》不合法,B镇政府未取得A县政府的委托作出案涉《公告》,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经合社的诉请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镇政府于2021年12月27日向经济合作社作出的《公告》。
(4)B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决定继续上诉。
虽然B镇政府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超越职权,在明律所的王威律师依然通过有力的证据、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使对方无法反驳。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经合社的诉求,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二、分析本案
1.争议焦点
(1)经合社是否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2)镇政府是否经过县政府的授权委托实施征收土地,镇政府作出的《公告》是否应该撤销。
2.律师观点
(1)经合社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2)B镇政府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公告》不合法,B镇政府未取得A县政府的委托作出案涉《公告》,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三、案件结果
1.确定经合社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2.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也就是国家征收土地要经过合法程序批准,再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镇政府虽然一直辩称其经过县政府授权,但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没有提供授权委托材料。镇政府作出的《公告》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3.确定镇政府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公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4.二审法院确认B镇政府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驳回B镇政府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的原判。
四、维权提示
1.在明提示
征地的前期工作包括:对土地开展现状调查、评估社会风险、拟征收补偿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将补偿足额发放到位,当县级以上政府完成这些工作以后,才能提出征地的申请,报请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而本案中的涉案土地还没有获得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依然处于征地的前期准备工作阶段,这个阶段不能直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以及告知相关人员补偿已经打入账户,应该先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所以镇政府的行为明显是不合法的。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如果长期拖下去对老百姓没有任何好处,可以先和他们协商,如果对方态度强硬的,就可以请律师找出违法点,给对方施加压力。因为毕竟有诉讼时效,如果迟迟协商不成,就要尽快走法律程序了。
2.本案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5)《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