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以5000万元贷款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提出脱保,法院未支持

白容看商业 2024-09-22 14:26:36

各家银行在办理存量客户续贷时,当客户是通过第三方资金进行周转贷款时,特别是第三方为银行合作方,应该关注贷款用途虚假性所引发的操作风险。

2021年12月1日,甲银行向A企业发放贷款5000万元,B企业为该笔贷款担保人之一;2022年12月19日,当地小企业中心转入A企业5000万元,用于归还上述5000万元贷款。

2022年12月19日,甲银行向A企业再次发放贷款50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乙二醇,B企业仍为该笔贷款担保人之一,贷款。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后,经过两家公司账户后返回A企业账户,A企业将上述5000万元资金归还给当地小企业中心。上述贷款逾期后,甲银行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B企业提出:甲银行明知案涉贷款用途为“以新还旧”而非用于购买乙二醇,但故意隐瞒以骗取贷款及保证,故案涉借款合同及其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其不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B公司提出上述抗辩意见,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案涉贷款用于偿还上一笔贷款,B公司仍系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即B公司为上笔贷款与本案案涉贷款均提供了保证担保,故B公司仍应当对本案案涉贷款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故对于B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点评

对于B公司要求脱保的抗辩意见,法院没有支持关键在于B公司同时是前后两笔贷款的担保人,如果B公司仅是当前贷款担保人,那就可能是另外一回事。其实要规避这类操作风险关键还在于真实填写贷款用途,那就不存在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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