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论】新公司法下定向减资如何操作?

谷权萍论 2024-02-26 12:45:38

一、什么是定向减资

定向减资也叫非等比例减资、差异化减资,即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各股东按不同的比例减少认缴金额。一般的减资是所有股东的认缴金额同比例减少,例如原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小陈认缴600万,小黄认缴400万。现在公司减资至100万元,那么小陈认缴金额减为60万元,小黄认缴金额减为40万元;非等比例减资是指如果公司减资至100万元,那么小陈减资500万元,小黄减资400万元,认缴金额变为0元,定向减资就是定向减少或者全部减去小黄股东的认缴出资额。

定向减资的产生是因为新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股东必须在五年内履行认缴义务,部分随意设定注册资本的老公司需要调整注册资本,有些股东可能决定退出,因此定向减资成为适应新公司法规定的方法。

二、定向减资如何操作

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定向减资的操作一般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制定减资方案

董事会具有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的职权,因此在定向减资前应由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根据新规定,定向减资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或者需要依据章程约定,因此减资前需要公司组织股东作出决议。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根据新公司法第224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四)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新公司法第34、35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三、定向减资的适用情形

(一)消除认缴义务

新公司法实行之前公司注册资本执行认缴制,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公司要求5年内实缴,股份公司也调整为实缴制。所以,部分随意设定注册资本的老公司可能需要调整股东出资比例,部分股东也可以借此消除认缴义务,退出公司。

(二)弥补公司亏损

通过减资弥补亏损的操作是指假设某公司注册资本(已实缴)为1000万,实收资本为1000万,公司亏损800万,账面上未分配利润为-800万。不考虑其他项目,那么可以将公司注册资本减800万元,就是将实收资本的800万元来弥补亏损,将亏损变为0。最终公司账目变为注册资本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未分配利润0元,这就是为弥补公司亏损而减资。

新《公司法》对相应操作也进行了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三)股东退出

定向减资是实现中小股东和投资机构退出的有效方法,或者作为其他无法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途径实现退出时的一种非常规操作。

(四)对赌协议

定向减资是裁定对赌协议的常见路径,2019年11月14日,最高院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根据其第5条的精神,投资方在与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后,若目标公司对赌失败,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回收股权则必须先让公司完成减资。据此,投资人通过与公司对赌并定向减资退出投资的路径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肯定,投资实践中,也有着大量需要与目标公司对赌的现实需求。

四、萍论

1、定向减资也称非等比例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各股东可以不按相同的比例减少出资,是应运于新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股东必须在五年内履行认缴义务的规定而产生的操作方法。

2、定向减资一般适用于公司避开认缴义务、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股东退出的情形,其操作程序为制定减资方案、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和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

3、司法实践中,定向减资是判决对赌协议的常见路径,最高院确定股东与公司约定由公司回购股权的对赌协议不因此而无效,但应将完成减资程序作为回购的前提,但该定向减资的决议也需要规避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坑,对此,因此,对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作出的定向减资决议,应当设置更为严格的通过条件。

4、现行公司法事实上并未对公司减资的类型作出明确划分,仅是在公司法第43条中规定了统一的减资表决比例,即“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由于定向减资会直接导致公司财产流向部分股东,常常损害到部分股东的利益,故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人民法院意识到了定向减资难以实现股东利益平衡和中小股东保护的目标,从而在判例中设定了定向减资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裁判规则。

5、另外,若公司负有外债、股东尚未实缴出资,则定向减资后股东仍需在认缴但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公司减资事项违反法定程序,没有通知、公告债权人,则对股东比照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

0 阅读: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