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没开车却被判酒驾?公安:共同犯罪!

马二历史趣闻 2024-09-25 06:39:03
案件摘要

广东佛山的韦某和罗某晚上约好出门吃宵夜,朋友之间吃饭聊天,一时高兴,避免不了喝几瓶酒,助助兴。两人传杯弄盏,喝得很是尽兴,也没有在意到底喝了多少。

吃饱喝足后,两人准备离开。但韦某是开车来的,发现自己喝醉了以后,韦某也没有意识到要请代驾,而是把钥匙交给了比自己酒量好但也喝了不少的罗某手中,让罗某开车把自己送回去。罗某也自信的开起了车,韦某则坐在了副驾驶。

不料,两人还没开多久,就碰上了交警查酒驾。当交警要求罗某打开车窗的时候,马上就闻到了车里满满的酒味。果不其然,罗某体内的酒精含量足足有107.8mg/100ml。已经构成了酒驾,并且将会被处罚。

随后,罗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与此同时,韦某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此时韦某却产生了疑惑,自己虽然也喝酒了,但是并没有开车,怎么也有罪呢?

韦某与罗某一起喝的酒,在喝完酒后,韦某明知道罗某喝了酒,仍然以其酒量比自己好为由让罗某驾车。

韦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以案释法

罗某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罗某在喝了大量的酒后,仍然会开车行驶在路上,在交警进行酒精测量时,其测量出的酒精含量为107.8mg/100ml,远远超过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因此罗某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罗某将被处以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考虑到罗某本人并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且态度积极,可酌情进行处罚。

坐在副驾驶的韦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首先,在法律上,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此案件中,罗某和韦某在喝醉酒后,韦某对罗某说:“你酒量比我好,你来开车吧。”罗某随即同意,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两人共同决定了罗某来开车。

因此,犯罪的主体是罗某和韦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即醉酒驾车。符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主体和要件的构成要素。

两人在喝醉酒后,都没有意识到应该马上找代驾,而是通过对比酒量,最后让罗某驾驶车辆。韦某和罗某在意识到双方都已喝醉的情况下,仍进行开车行为,属于达成了共同意识。

并且还是罗某主动将车钥匙交付于一个已经喝酒的罗某手上,默许了罗某犯罪的事实。是两个人共同决定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

因此,罗某和韦某构成共同犯罪。

韦某和罗某虽然没有出现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但其本身醉酒驾车就属于违法行为,在醉驾时,极有可能会出现事故,损害公共利益,侵害社会法定效益。

韦某在进行醉酒驾车时,坐在副驾驶的韦某明知是其违法行为,却没有进行阻止,具有包庇的行为,符合两人都存在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其次,共同犯罪也分为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任意的共犯,是指这种犯罪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实施。

而在本案中,罗某与韦某就属于任意的共犯,虽然酒驾这个行为不需要两个人一起实施,但两人都具有醉驾的共同意识,达成了醉驾的共识。只是这个犯罪行为由罗某单独实施了,但韦某也无法逃脱其责任。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韦某构成了共同犯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给予刑事责任处罚。

还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以本案件中的两个当事人为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罗某明知道韦某是驾车而来,必须要驾车回去,但仍极力对韦某劝酒或胁迫、刺激韦某饮酒,并且饮酒后,故意不给韦某找代驾,就认定罗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当明知驾驶员饮酒,却依旧教唆、胁迫甚至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比如在本案中的韦某,明知道罗某跟自己一样喝了不少酒,仍然对罗某说,你酒量比我好,明示或暗示罗某驾车。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

当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但是当对方来问自己借车时,仍然将车借给了对方,哪怕只有车是自己的,当时醉驾的人根本不是自己,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小结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驾车行驶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法律规定。不酒驾、不醉驾,在饮酒后可以叫代驾、打出租车,或是让没有饮酒的家人朋友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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