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在甲辰,河南之地,有一男子胡某兴,年三十八,仕于开封祥符之域,掌一娱乐会所之务。此人竟丧德败行,以未成年之稚女,诱入红尘,令其从事有偿之陪侍,实乃人间之耻也。
昔时六月中旬,胡某兴因罪被祥符区之公安所拘,缘由乃其组织未成年女子于会所中侍客。其后,经开封祥符区之检察院批捕,胡某兴遂于七月二十二日被执。检方诉之,胡某兴于会所任经理之时,曾令张氏女(年方十三)、聂氏女(芳龄十四)、裴氏女与王氏女(皆十四岁)等未成年女子,于会所中为客陪侍,以钱财易之。此等行为,实乃违悖治安之规,罪不容诛。胡某兴于庭上,对检方所控之事,皆无异议,且认罪认罚,愿受制裁。其家属亦于审理之时,代其退违法所得之金,计一千八百文。祥符区之法院,细审此案,得实情如上,与检方所诉无二。遂于十月十八日,判胡某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之罪,处有期徒刑六月,罚金五千钱,以示惩戒。
此案一出,世人皆叹。胡某兴之行为,不仅违法乱纪,更伤天害理,玷污人间之净土。愿此等恶行,能警醒世人,共筑道德之堤,护我华夏之少年,使之健康成长,远离红尘之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