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司机被判全责,那就是法律的倒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未满12周岁不得驾驶自行车。
这一案件中的儿童只有11周岁,未到法律规定的骑车年龄。
根据法律,公安机关不会直接对未满12周岁的儿童进行处罚,而是会对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实行有效监管及改进。
带孩子骑行如果监护人未进行修正,公安机关有权对监护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这一事故中,父亲带着未满12周岁的孩子上路骑自行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是造成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监护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死亡的儿子与父亲是参与一个当地的骑行团,是团体骑行活动。
如果该骑行团组织者不知道孩子是否满12周岁,则应该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如果组织者知道这事还让孩子骑行,那就是故意犯法,与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同等责任。
孩子未满12岁,而且在机动车道骑行如果是孩子的父亲故意撒谎,隐瞒年龄,那监护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来说一说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在当天的骑行中,父亲带着儿子骑行,从现场视频来看,骑行人员占据了半条机动车道。
儿子请求父亲骑慢一点,随后儿子被同行的一骑行人员撞到,摔倒在地,导致越过道路中线,此时对面一辆汽车驶来,司机躲避不及,辗压到儿子,造成儿子当场死亡。
这个过程说得很清楚了,监护人、撞到孩子的骑行人员以及正常行驶的汽车司机都是造成孩子死亡的原因。
这条路尚未开通但是,交警部门认为,这起事故发生在尚未开通的道路,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交法中规定的是道路是指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起事故中的道路尚未通行,因此交警部门认为这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人身损害案件。
这是此案的一大转折点,因此此案由交警转让给刑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按人身损害案件来定责,同样需要分析事故原因,不过这就要比交通事故严重一些。
不属于交通事故,按人身损害案件处理按刑法规定,造成人员死亡事故,如果是主要责任,则需要承担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定责比交通事故要复杂得多,但关键还是要看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
其一,孩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肯定有责任。
其二,骑行组织者肯定有责任。
其三,撞到小孩子的骑行者肯定有责任。
其四,道路施工单位肯定有责任。
未开通的道路,为何机动车、非机动车都能够上路行驶?施工单位是否做好了足够的安全措施?
各方均有责任其五,汽车司机虽然是正常行驶,但你说一点责任没有也不现实,就按交通法来说,汽车一点责任没有,只要造成人员死亡的,都要承担至少10%的责任。
这五方都是责任人,都要承担孩子死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律明文规定即使司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10%的责任,因此司机的责任跑不了,但这是赔偿责任,也就是赔钱。
法律上是否有责任,是否会做牢,这就由法院来审理判定了。
如何审理,还要看法院了目前司机已经被刑拘20天了,罪名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需要经过法院审理,这个罪名如果成立的话,将处于3~7年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机亲属一方凑了20万元,希望能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换取谅解,目前受害者家属与司机家属尚未达成谅解协议。
司机一方委托的律师将进行无罪辩护,目前情况就是这样,司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就看法院的判决了。
我倒是希望司机无罪,赔点钱就行,毕竟司机在整个事件中是非常无辜的,定罪确实不合适。
交通法77条司机无责,刑法第16条司机无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条款主要涉及意外事件,即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