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男子宴请8个朋友在餐厅吃饭喝酒时,自带了3瓶白酒,用餐过程中,又在餐厅点一箱啤酒。一人因喝酒导致身亡后,家属将另外8名共同饮酒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赔80万元。
事发当晚,男子张某通过微信邀约李四、王五及其弟弟王六(均为化名)等人一起到餐厅吃饭喝酒,包括张某在内,当天到店聚会喝酒的共有9人。
为了款待大家,张某自带了3瓶上等白酒到聚会上饮用。在用餐期间,众人推杯换盏过后很快就将3瓶白酒喝光,事后众人又在餐厅内叫了一箱啤酒饮用。
在用餐过程中,有两人因家中有事先行离开餐厅。李四、王五则在醉酒的情况下,两人相互敬酒、劝酒。用餐结束后,李四因身体不适,被大家送往医院救治。
王五则由其弟弟王六送回家中休息,回到家中后,王六发现哥哥王五出现异常情况,于是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遂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不幸的是,王五最终因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王五父母及其两名子女认为共同饮酒人8人均有过错行为,故将8人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8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80多万元。
1、有网友表示,都是成年人,能喝就喝,不能喝就别喝,感觉不好意思推,就干脆不要参加。既然参加且又要举杯,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
也有网友认为,当时是弟弟送王五回家的,凭什么要告其他人,不是让弟弟承担责任?甚至还有网友认为,那李四也进医院了,他是不是也可以告?
从法律上,参加聚会的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都有相应的义务,即不论是谁,只要其他人没有尽到义务,确实可以要求其他人承担责任,尤其是组织者的责任更大一点。当然,自身才是主要责任人。
2、那么家属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第一,朋友聚会饮酒增进朋友之间的友谊,本身并没有错,但组织者、参与者应当不过量饮酒、敬酒、劝酒,且相互之间都负有规劝、提醒、照顾共同饮酒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共同饮酒人、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均负有规劝、提醒不要过量饮酒,及照顾共同饮酒人的义务。如因未应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注意!这里的义务不应无限扩大,即只有不履行劝阻、提醒、照顾义务,或有恶意劝酒行为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18条同时还规定,18岁以上的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王五是成年人,其是自身身体的第一责任人,其对自己大量饮酒行为将可能出现的后果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可其却仍然为之,故应当为此承担更大的责任。
第三,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若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共同饮酒人未履行义务,需为此承担责任,也是次要责任,当事人才是主要责任人。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共同饮酒过程中,先行离开的两人不知道后续发生的事,故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其次,李四在明知王五已经大量饮酒导致醉酒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劝酒,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再次,王六是共同饮酒人,其在未饮酒的情况下,送王五回家时已经察觉不对,但未及时将王五送医救治,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最后,张某作为组织者、其他4名共同饮酒人均负有劝阻、提醒王五的义务,可其在明知王五已经醉酒仍要喝酒的情况下,却未能履行各自规劝、提醒注意的义务,亦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其中张某作为组织者,责任较大于其他4人。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参与度,故酌情判定王五本人应当承担74%的责任;组织责张某承担10%的责任;王六承担2%的责任,其他4名共同饮酒人则各自承担1.5%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王六是王五的弟弟,因此王五的父母及两名子女主动放弃王六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除了弟弟王六以外,其他人都要按照法院判定的责任比例,各自赔偿家属的经济损失。
最后,有网友表示,这样都要承担责任,有点不合理!甚至还有网友认为,以后喝酒前要签免责协议才行,不然这酒没办法喝,也不敢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