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火了,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权力也跟着大了吗?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张勇律师在安徽省合肥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区政府设立的这一办公室竟向被拆迁人作出了限期腾房《通知》,告知其不腾房就取消搬迁奖励金,还要对房屋实施“协助拆除”。
那么,一个办公室真的有这么大的权力吗?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超越职权所作《通知》注定被撤销】委托人胡女士在安徽省合肥市xx区某村合法拥有房屋。2022年11月,涉案片区被纳入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由区政府主导,镇政府具体实施“协议搬迁”行为。
项目启动后,委托人一家就涉案房屋的有效面积、应安置人口和房屋权属等问题与拆迁方存在分歧,未配合搬迁腾房。
2023年9月,城市更新项目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通知》,限期胡女士户自接到通知后5日内腾空房屋,交给该办公室予以拆除。否则即取消其搬迁安置费以及相关奖励金,并“安排人员协助你户将房屋腾空后进行拆除”。
显然,涉案《通知》看上去措辞和缓客气,实则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无太大区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张勇律师指导下,委托人于2023年10月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限期腾房《通知》。
然而市政府于2023年11月作出的复议决定完全未支持胡女士的复议请求,胡女士于是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审和二审。
复议审查和诉讼审理中,区政府答辩称其并非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涉案办公室系由区委办公室及区政府办公室共同设立,其所作出的《通知》与区政府无关。
且涉案《通知》仅为协议搬迁中的过程性文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胡女士的复议申请应当被依法驳回。
但显然区政府的上述答辩是苍白无力的。涉案办公室作出的《通知》明确具有限期搬离、取消奖励金和拆除房屋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明显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而翻遍法条我们也无法找出一个“城市更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这一《通知》的法定职权依据,仅此一点涉案《通知》就难逃被依法撤销的结局。
2024年10月2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向胡女士户作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自行决定撤销于2023年11月作出的原《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新的合复决〔2023〕114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区政府作出的《通知》超越职权,撤销其于2023年9月作出的限期腾房《通知》,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复议和两审法院的诉讼审理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杨念平律师团队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都是,“协议搬迁”的本质特征就是不可强制,在房屋未交付和拆除前,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反悔”,而拆迁方则无权实施任何强制举措。本案中的项目名为“协议搬迁”,实则带有明显的行政征收性质,区、镇政府亲自下场就证明了这一点。而如果按征收走,任何程序和决定都必须严格符合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能任由所谓的“办公室”创造程序。本案《通知》的作出本就极不规范,最终被撤销也在意料之中。(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