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部门出具认定违建公告很是常见,但五个部门联合起来认定就比较罕见了。要么被认定方确实不合法,要么就是以联合的名义让你知“难”而退。
河北石家庄的陆女士最近就遇到了上述情况。
2022年7月19日,区住建局、区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队以及街道办五部门联合起来向陆某作出《公告》,认定其房屋为危房,要求陆某法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陆某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但未获立案。
自知弱势的陆某很快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许玉龙。最终,法院撤销了市政府的《不予受理裁定》,并责令其处理上述复议申请。
案件事实:
陆某诉称,自己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A小区业主。2022年前后,该小区被纳入“石家庄城市更新高铁商务区”项目拆迁范围。石家庄某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以协议搬迁方式组织征拆。在征迁过程中,桥西区住建局等五部门将小区住宅认定为危楼并于2022年7月19日发布《公告》,通知小区业主和相关单位将于7月22日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陆某认为五部门没有作出公告的职权,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月26日,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走投无路的陆某只能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多方比较后,陆某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许玉龙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办理思路:
许律师认为:桥西区住建局等五部门联合作出《公告》,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且在《公告》作出几天后,房屋被强制拆除,据此可以认定该《公告》是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市政府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的理由如下:
第一,现尚处于协议搬迁阶段,相关行政单位没有职权要求委托人搬离房屋,并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及协议搬迁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实施协议搬迁,由项目业主作为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如对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进行征收。
本案中,委托人已经明确拒绝与石家庄城投城市更新有限公司进行签约,并于2022年7月邮寄请求履行征收法定职责申请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要求区政府依法履行征收程序,现阶段区政府尚没有启动法定征收程序。故案涉项目还处于协议搬迁程序。相关行政主体没有职权参与到搬迁过程中,更不应当滥用职权逼迫委托人搬离房屋,并擅自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第二,案涉《公告》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一般而言,法律规定以公告作为对行政行为进行送达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行为而非公告,行政相对人对公告提起诉讼或复议的,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在发布公告之前并未单独作出行政行为,那么公告除了是公示送达方式之外,同时也是行政行为本身的载体,此时公告应具有可诉性,并且本案公告设定小区业主搬离时间,同时还设定了若不搬离将强制搬离,并由业主承担一切后果。可见,案涉《公告》对小区业主产生了实际影响。
遂陆某听取了许律师的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
诉讼过程:
庭上,市政府辩称:2022年7月25日,其收到被答辩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住建局等五部门作出的《公告》,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单位做出的不予受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故请求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石家庄市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公告》是否属于可诉或者可复议的行政行为。本案案涉《公告》,从其内容来看,不但设定小区业主搬离时间,同时还设定了若不搬离将强制搬离,并由业主承担一切后果。可见,案涉《公告》对小区业主产生了实际影响。
故判决:撤销石家庄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其受理陆某的复议申请。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一个非常明显的“违法行为”却被市政府“置之不理”。在陆某看来,市政府不予受理的裁定难免有“官官相护”的嫌疑。
好在陆某能够及时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许玉龙律师代理案件,许律师也巧妙地运用自己在征地拆迁领域内多年的经验积累以及专业素养帮助陆某赢了官司。同时本案也再一次告诫被征收人,如果不是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及时聘请律师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才是最高效最有希望的救济办法。
附:判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