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徒弟1995年结婚,媳妇是农村户口,在厂里劳动服务公司上班。1997年户籍政策放宽,允许农转非,同事用3500元给媳妇买了城镇居民户口,户名与同事在一个户口本上,一直没有变动过。
之后两人矛盾不断,最后发展到无法调和的地步,只好分开别过。由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没有达成协议,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后来他媳妇外出打工,没有给孩子寄过一分钱,也没有回来看过孩子,可以说音信全无。
前段时间,听说他媳妇早已在老家结婚,还有了孩子。徒弟一怒之下,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状告媳妇重婚罪,并要求补偿孩子的抚养费。让人惊讶的是,他媳妇使用的身份证、户口簿真实有效,也就是说他媳妇有两个户口,这种情况办理结婚证也就顺理成章,而且合法有效。
经过调查,问题终水落石出。当时买户口时程序特别简单,只要一方是厂里正式职工,另一方买户口时出示结婚证,并交纳规定的手续费,就能办理居民户口。原居住地存在的户口,只要本人不去销户,就一直存在。
我想知道的是,明知自己还有另外一个户口,又不主动注销,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行为,是否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