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实施细则(AC-67-FS-001R1)》规定了Ⅰ、Ⅱ、Ⅲa、Ⅲb、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医学要求。其中对于招飞体检而言,在满足Ⅰ级体检合格证医学要求的同时,还需满足招飞体检鉴定差异性要求。根据该标准细则,外科部分没有设置任何招飞体检差异性要求,那么在民航招飞选拔过程中,外科部分真的和现役飞行员要求一摸一样了吗?
1、招飞单位的招飞初检,尤其是养成生招飞初检将普遍存在外科部分的选拔
民航招飞流程包括初检和面试,正式体检,心理测试,背景调查等一系列环节,招飞初检和面试,尤其是养成生的初检和面试,对于身体的初筛外科部分是重点。而身体初筛是招飞单位自行组织的,往往不受航空标准的限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常常会高于招飞标准。
既往招飞体检外科部分一直淘汰率不高,主要由于在招飞初检和面试阶段,大量的因为外科原因的学生被淘汰了。所以从整体上来看,外科部分在整个招飞选拔阶段仍然具有较高的淘汰率。
招飞初检和面试外科部分的初筛主要包括身高、体重、纹身、疤痕、脊柱、下蹲功能、皮肤、手术史等。常见的外科初筛淘汰原因包括:身高不足,身高超高,体重不足,超重,疤痕体质或显著疤痕,脊柱侧弯,纹身,下蹲功能不全,显著皮肤病变,显著既往手术史等。而这些在新招飞标准中大多均可合格。
因此虽然招飞标准对于外科部分没有额外要求,但是诸多外科问题在招飞初检面试环节会被淘汰。
2、标准细则中出现的需要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的部分在招飞体检中可能无法实现
根据标准细则,如果招飞学生出现以下情形时可能需要进行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但是,在招飞阶段进行运动实际能力测试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也就意味着淘汰。这些条款如下,除了体重不足和脊柱侧弯之外,其他在招飞体检阶段几乎不会出现。
A3.10.1体重管理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BMI如超过正常范围,应按下列情况进行评定:
(1)BMI<18.5kg/m2且骨骼肌肉发育不良,或BMI≥32.0kg/m2,应行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
(2)24.0kg/m2≤BMI<28.0kg/m2,应建议其控制体重;
(3)BMI≥28.0kg/m2,应由航空医师随访管理,同时作为危险因素由内科、耳鼻喉科及主检医师综合评估。
A3.10.2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骨折畸形愈后、肢体残缺、肌力下降、外伤或手术后功能障碍等,可通过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来评估申请人能否安全履行职责。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应按照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单的科目进行,由飞行标准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员,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民用航空驾驶员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单》实施,并出具检查意见。
A3.10.3脊柱侧凸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若脊柱侧凸明显,应全面评估脊柱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有无病理改变、脊柱四肢活动功能及肌力检查等,必要时可进行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