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的物业因为业主没有缴纳车辆管理费,决定采取措施。紧接着,物业出动了大量工作人员占据车库通道,禁止未交费的业主驾车进入。
数十名穿着反光背心的物业人员站在门口,壮观的场面引起了业主们的围观。有业主表示,之前以为小区在举办活动,但这样的场面还是第一次见到。
关于这一事件的原因,有消息称是因为小区的业主过于难缠,一直想要免费停车,不肯付费,试图占便宜。另一方面也有消息称,物业服务态度强硬,导致双方矛盾逐渐加剧。一位小区业主透露,不仅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被限制进入,甚至连已经支付了车位管理费的车主也受到了限制。视频显示大量业主聚集在现场,高喊“物业霸凌,有家难回!”。警方到达现场后,严厉批评物业,并要求其解除堵门行为,确保业主能够正常驾车回家。然而,令人意外的是,物业公司竟然不执行警方的要求,继续与业主对峙,对警方的指示置之不理。此事根本原因在于物业将自己视为小区的主人,而非服务方。
业主对物业的看法包括:车位是自己购买的,物业费也已缴纳,还要额外支付车位管理费。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却未提供良好的服务,业主对此感到难以接受。再者,小区环境混乱,盗窃与车辆刮擦案件屡有发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物业服务,为何还要支付物业费呢?除此之外,业主们希望齐心协力成立业主委员会,只有通过更换物业才能一劳永逸。正是由于物业的这种做法,导致了广泛的社会矛盾,应当废除物业,自主组建物业服务。
对于物业人员来说,他们认为自己的工作并不容易。例如,一些老人喜欢在小区跳广场舞,但一旦物业管理会介入,这些老人就不满意了,不断找物业麻烦。
如果物业不管理,其他业主会认为物业不作为,甚至拒绝缴纳物业费。到底物业应该是要管理还是不管理呢?此外,物业人员也有家庭,也需要养家糊口。如果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就无法继续运营,那么物业人员将如何生存?还有一些关于电动车的问题。物业不允许业主将电动车推入楼内,也不让业主在楼道内充电,这是为了其他业主着想。然而,有电动车的业主却认为物业在刁难他们。
法律角度上看,物业可以不允许未缴纳管理费的业主驾车回家吗?根据《民法典》第28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合同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的询问。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以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在这种关系中,业主才是甲方,物业仅属于服务人员,因此物业无权阻止业主回到小区。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如果业主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理由是业主未履行合同约定。然而,物业公司并没有权力阻止业主回家。《民法典》第240条规定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小区房屋是业主花费数百万购买的,因此业主是小区的所有权人,而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委托的管理服务人员。请注意理清主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