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6日,甲银行营业部向A公司发放45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期间甲银行营业部为该公司办理过四次续贷。
因A公司无力偿还400万元贷款,2019年4月10日,A公司实际控制人董某及财务总监蔡某以A公司关联公司某酒店装修的虚假名义向甲银行营业部申请400万元贷款,同日董某将该酒店法定代表及股东变更为公司员工张某。
焦某(注:1991年出生)作为甲银行营业部客户经理,明知A公司及某酒店的经营状况及实际情况,在2019年4月22日让其朋友侯某向蔡某借款100万元,蔡某将该10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并将原用于贷款抵押的一处商铺进行解押。
在明知酒店已经装修完毕,对外营业的情况下,却没有核实贷款装修合同、受托支付等内容的真假,且在明知会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同意上报审批的意见。
400万元贷款发放后,用于归还侯某借款100万元以及剩余的300万元贷款。
后董某、蔡某因与他人的建设工程款存在民事诉讼,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解除用于上述贷款抵押的七个商铺的查封与抵押权,并以物抵债给周某。目前,董某、蔡某尚欠银行贷款本金398万元及利息未偿还。
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焦某于2022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法庭上,焦某的辩护人提出,上述涉案贷款是领导决定,为解决A公司公司不良贷款而安排焦某办理贷款业务,是为单位利益,属于单位行为,系单位犯罪。对此,法院认为,焦某作为涉案贷款经办客户经理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系个人犯罪,不采纳辩护人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焦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结束语
从这个案件过程来看,焦某还是比较冤枉的,仅仅是因为执行领导工作安排,控制不良贷款,结果还被定罪量刑,留下了永远无法磨灭的人生污点。
其实,在笔者看来,焦某只要换一个做法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即直接以借新还旧重组贷款的名义向A公司发放一笔400万元贷款,那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只要客户正常还息,400万元贷款五级分类也不需要划分为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