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同一法院,前后观点为何截然相反?

汪正楼案件 2024-09-30 03:16:48
汪正楼律师 南京劳动法律师

还是那句话,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任何一种裁决、判决,请不要感到惊讶。

先看一个2024年的最新案例。后面摘录了三个之前的案件,裁判口径完全相反。

不能说哪个观点是错的,只是不同时期,不同的裁判口径而已。大家要掌握最新的裁判口径。

案号:(2024)苏01民终11510号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5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或某某就业中心在在1993年至2006年存在劳动关系,并补缴1993年至2004年工作期间社会保险。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张三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张三自述其于2006年1月离开公司,此后直至本案仲裁,其未向公司主张过相应权利,故其于2024年2月提起本案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张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故其关于确认与公司在1993年至2006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张三辩称其诉讼请求系确认之诉,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的适用范围,第二十七条对仲裁时效作出规定,并未将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排除在使用仲裁时效之外,故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调整范围,应当适用该法中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

另因张三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补缴社会保险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张三要求公司或某某就业中心补缴社保的诉请,法院不予理涉。

案号:(2021)苏01民终1914号

裁判摘录:至于武某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因本案系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故对某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21)苏01民终784号

裁判摘录:另因本案顾某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公司认为顾某的请求超出仲裁时效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号:(2020)苏01民终9314号

裁判摘录:本案中,刘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系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亦非债权请求权,故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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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30 10:30

    关键是看谁的“证据”重![加油]

  • 2024-09-30 14:01

    张嘴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