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内蒙开鲁及农村干部说几句“公道话

乡镇兼村职明哥 2024-04-28 02:57:20

最近,有关媒体披露报导了内蒙古开鲁县的农村干部“阻止”部分农民春耕的事。作为在苏北农村基层工作数十年的小干部,一看相关“标题”就推断,“实情”之下必有“特情”,并自信地认为,开鲁县乡村干部不可能愚蠢到像河北迁西的县官那样。于是,进一步“官方”核实,很快获得了与我预测基本一致的具体“特情”,即,争议的土地为,或未被纳入二轮承包合同的土地,或为特殊情形的代种田。笔者禁不住长声叹息,为社会上客观存在的“少数”和“炒作”蒙蔽“正义”的现象而叹息;同时,又禁不住决意发文,为内蒙开鲁农村干部说几句“公道话”。坚持认为,开鲁县的收回管理的方向性做法不仅正确,还应该在全国推广,至于是否进行过细致的思想工作、是否可以签订免费代种至某年月的协议、是否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程序来决定,则应另当别论。

开鲁县农村的真实详情,其实普遍存在于种植土地珍贵的农村。镇村干部“阻止”的不是法定范围内的农户承包地,即使没有上级相关文件,镇村干部也应赶在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前,将那些未登记、被种植的土地摸上来、管起来,到时,再依法村民自治,民主公开分配或处理。否则,数年后只能是“临死抱佛脚”,二轮承包期间的遗留问题便会无限期拖延下去,不仅加大“再延长三十年”工作中“适当调节”的难度,绝大多数的村民也不会答应的。

这里谈几点情况及看法:

第一、应充分认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农村土地的实际状况。二轮承包普遍实施于1998年,那是一个种田需上交税费的年代,是一个废沟塘、低洼地、盐碱地等较多存在的年代,合同面积少、实际面积大不足为奇,当时的一些村干部、村民代表有账外地的也众所周知,多地农村是不可能做到账地信息准确的。近三十年了,不少废沟塘、低洼地早已变成了“新增”良田了。又有什么道理让它们成为没有登记、没有规范管理的“流失”的耕地呢?

第二、收回合同之外的新增良田,规范管理,既符合法理,也是民意所向。现已变成良田的原废沟塘、低洼地、盐碱地等,多数是在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下实现的,也不排除少数农户的改造成绩。调查登记这些“新增”土地,先收回集体经营或进行规范处置,从《土地管理法》、地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无可置疑的正确作为;即便有的“新增”土地,少数农户强调自己的作用,也应收回,依法“村民自治”,而不应搁置。正如不少农户所言,“你种了这么多年的无账田,也曾少交了多年的税费,有什么好说的。”

第三、地方上“确权”的正确性应该受到质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承包土地台账为主要基础和依据的,加之本来就知晓土地状况复杂性的农村干部们,对确权多有抵触,在没有强大压力、推动力的前提下,很少有人下决心解决“账地不符等”遗留问题;于是,迫于压力,只能被动应对,协助上级下派的“第三方”,完成确权任务。由此,错误确权已成必然。除原有土地台账不实的错误多被“确权”外,前面所说的被平整改造的废沟塘、低洼地等,以及一些界沟界路,有的被确权,有的被部分确权,也在情理之中了。一些乡村成千上万的确权证被藏放在柜子里,也就见怪不怪了,不少确权证不是不想发,而是差错太多太大不敢发。确权近十年,当初确权的目的非但没有体现和实现,反而新增了若干农村乱象。

第四、一些地方的土地确权证,明显存在低级错误和法律矛盾。确权证上,暂且不提田块的“四址”、账地不符错误,还有一个低级性错误就是,几乎每一田块都标明“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个不同的面积。这算不算、是不是两个法定面积?在利益冲突中,又以哪一个面积为准?两个不同的法定面积,正是确权后,农村矛盾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有人尝试性将两个法律面积的争议诉讼到地方法院,也被“不予受理”。

第五、土地是否被确权不应成为是否被“再延长三十年”的理据。地方上的错误及不当确权已成定局,但,现在仍然有人强调错误“确权证”的作用,究竟是什么道理、几个意思?即便是确权无误的土地也不应成为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不久的2002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2003年3月1日施行的。第二章的第三节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显然,只有当初被书面承包合同确认的耕地面积,才应是法律认定的二轮“承包地”。查阅诸多法律,未发现类似“以确权面积”捆绑“再延长三十年”的规定,即便个别地方有这种政策构想,也应依法通过农村基层的民主决策,而不应异想天开的替民作主,违法作为。

第六、承认错误并纠正错误是相关部门及地方的紧急要务。事实证明,无论是错误确权还是确权错误,已是诸多农村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愚见,即便有确权的必要,也应在农村进行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解决、较大规模的土地整理、小田变大田后,采取速度服从质量的方略;且在二轮承包期满后确权更有道理。追责没有必要,但承认错误、纠正错误势在必行。其实,承认错误、纠正错误并不难,一个文件就可以了。

最后要说明的是,笔者之所以突出土地确权的问题,是因为相关部门、有关专家仍在坚持已有的确权,甚至试图以错误及自相矛盾的“依据”为依据,扩大或延伸其作用。但愿笔者是杞人忧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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