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是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行政主体在对委托人“违建房屋”进行三次处罚后,为完成拆迁任务,竟又做出了“限拆决定”,打算强拆房屋。无奈之下,委托人只能找到在老百姓心中颇有口碑的梁红丽律师,梁律师在研判案件后,很快便制定了维权方案,“申请信息公开”、“向法院起诉”等前期准备工作一气呵成,在一审二审结果不乐观的情况下“逆风翻盘”,成功帮助委托人争取到了再审的机会。
一、案情简介
任先生在河南省镇平县某村拥有一套房屋,并合法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家里有五口人,原来的房屋无法满足兄弟姐妹的生活需要。于是,在2015年2月,任先生姊妹五人在原有的老宅上扒旧建新,建成了一处新房屋。
房屋建成后,2015年6月22日,当地规划局对任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罚款51600元。任先生觉得,建房屋时确实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补办这个证过于困难,只能自认倒霉,向当地规划局交了罚款。
本来,任先生觉得,交完罚款后总能万事大吉了吧,可谁知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镇平县城建监察大队及规划局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和2015 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任先生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罚款10000元、31600元。
一个事情罚我三次?任先生十分愤怒,很快便去当地政府讨说法,可屡次碰壁后,他也被迫认清现实后低头,但还是向监察大队和规划局交了罚款。
时间就这样一点点过去,在安稳度过六年之后,任先生接到消息,当地正在进行棚改,他的房屋就在征收范围内。
得知消息不久,2021年8月11日,镇平县执法局突然对任先生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执法局经立案、调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程序,向任先生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同年8 月27日,镇平县规划发展中心向镇平县城管局出具任先生案涉房屋《关于护城河南侧建筑规划认定的说明》:经现场测量定位后,发现该建筑全部位于河道防护绿地范围内。
执法局认为,任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属违法行为,应当限期拆除,故作出拆除决定,要求任先生限期拆除涉案房屋,否则政府将组织人员强行进行拆除。
这一次,任先生终于忍不了了:“我已经交了三次罚款,三次罚款加起来十多万了,到头来还是要拆我的房子?”为了给自己和家人讨个公道,任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梁红丽。
二、维权纪要
在详细研判案件后,梁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县执法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法”。为帮助委托人,梁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执法局做出的限拆决定违法。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执法局作出的限拆决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予以维持。原、被告证据均显示本案系由棚户区改造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原告若认为征收中有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另寻途径救济。
一审碰壁并没有超出梁律师的预料,考虑到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程序错误和事实认定错误,梁律师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一审人民法院遗漏了涉案房屋在2017年已经纳入征收范围的基本事实内容。行政机关在不能和上诉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处,不具有正当性。此外,镇平县规划发展中心向镇平县城市管理局出具的案涉房屋《关于护城河南侧建筑规划认定的说明》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违反规划的依据。
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认为执法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二审结果出来后,任先生打算自认倒霉,放弃维权,梁律师却不这么想,本案疑点颇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为尽到代理律师的职责,梁律师打算放手一搏,在征得任先生同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经审查认为,任先生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
三、在明提示
从案情看,本案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征收过程中,任何政府部门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手段逼迫行政相对人搬迁。实践中,大多数人都会害怕违建强拆,觉得自己犯错在先,不得不接受政府部门给的一点聊胜于无的补偿款。在遇到这类逼签手段时,不要慌张,保存好相关文件,及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