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司法责任追究条例,10种过失情形检察人员应担责

张灰灰说事 2024-09-16 16:50:39

理论界对司法责任制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观点,即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说观点认为,司法责任制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必要的程序,确认司法官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总和。广义说则认为,司法责任制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即在赋予法官审理裁判案件主导权和决定权的同时,强调办案法官对裁判结果予以负责。司法责任制固然强调对法官错判的责任追究,但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错案追责,其核心在于通过追究法官的行为责任,取代错案的结果责任追究。在其实施过程中,离不开司法的中立属性及独立性。

202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介绍,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只要具有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10种情形。

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对明显属于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未予排除,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脱逃、串供或者案卷、证据、涉案财物遗失、毁损等重大办案事故的;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等职责中作出错误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中未及时依法提出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的意见或者未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裁判,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未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或者监管执法监督职责,服刑人员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监管场所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等严重事故的;未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责,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七条规定 : “检察人员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

  (二)毁灭、伪造、变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

  (三)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的;

  (四)明知是非法证据不依法排除,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重要依据的;

  (五)违反规定立案或者违法撤销案件的;

  (六)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七)非法搜查、损毁当事人财物或者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八)对已经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者拖延赔偿的;

  (九)违反规定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十)明知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违法,或者裁判错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

  (十一)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的;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信息的;

  (十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

  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

  (三)对明显属于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未予排除,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脱逃、串供或者案卷、证据、涉案财物遗失、毁损等重大办案事故的;

  (五)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等职责中作出错误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在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中未及时依法提出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的意见或者未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裁判,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未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或者监管执法监督职责,服刑人员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监管场所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等严重事故的;

  (八)未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责,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副局长王炳江介绍,自2020年10月《条例》印发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追究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检察人员司法责任,有力促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推进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总体目标是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确保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必须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

(1)司法责任制的目标:

确立办案主体地位,科学界定内部办案权限。

完善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做到办案人员对其办案行为终身负责。

(2)基本原则:

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

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

权责明晰,权责相当。

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3)司法责任类型:

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

重大过失责任。

监督管理责任。

(4)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三类检察业务有不同的运行机制。

(5)责任追究机制:

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冤假错案等情形时,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6)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

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7)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发挥专业审查职能作用。

优化机构设置和委员组成。

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这些原则和措施共同构成了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框架,旨在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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