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宁波厨师买车试驾出车祸,20岁花季女孩惨遭不幸香消玉殒

红蓝白郁金香 2023-07-26 22:13:06

2009年10月24日上午九点多钟,在浙江省宁波市的一个汽车市场内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车祸,一辆越野车在试驾时撞到了两辆车后又撞了三个人。

肇事车是一辆全新的越野车,当时从停车的地方开出来,撞到了通道对面的两辆面包车之后,再撞向了一旁正在水池边洗手的三个女孩。

其中有一个叫杜燕云(化名)的女孩,被撞后内脏破裂,最终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年仅20岁的她是在汽车市场内一家公司的销售员,老家在黑龙江。

那天上午,她刚刚才洗完公司的面包车,正在水池边洗手,不想却遭遇到了意外。

杜燕云的离去,对于远在黑龙江的家人来说,无疑是一场晴天霹雳。

出事后,公司同事给她的父母打了电话,两人当天就赶到了宁波,但没能见到女儿最后一面,实在是无法接受。

杜燕云是父母唯一的孩子,16岁时就离开老家来到浙江打工。由于平时工作忙,离家又远,她很少回家,但会经常打电话问候家人。

一场车祸让一个花季女孩不幸离开了人世,一个美满的家庭突然变得残缺不全!

为什么肇事车在撞了两辆面包车后,没能及时停住,而继续撞向三个女孩呢?

肇事者崔先生感到非常内疚,他说当时大脑一片空白,都不记得自己有没有踩刹车了。

崔先生是在2005年7月考取了驾照,已经有4年多的驾龄了,应该也是一位老司机了。

不过,他说由于自己没车,平时只是偶尔借朋友的车开一下,而且都是在路况比较好的地方,并没有太多的实践经验。

出事那天,崔先生来到汽车市场,想了解一下行情,打算过些时候也买一辆。

他看见一辆越野车,觉得挺漂亮的,销售员不失时机地建议崔先生试一下。

盛情之下却之不恭,加上他也想了解一下汽车的性能,于是就打算将车从停车场开到外面的公路上试驾一下,没想到车才刚起步就发生了意外。

之后,交警部门对责任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崔先生在驾驶机动车起步过程中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该对此负全责。

经过协商,崔先生向杜燕云的家属赔偿40万元。

由于肇事车是一辆新车,还没上过任何保险,所以这40万元只能由他自己出。

48岁的崔先生在一家饭店做厨师,本想买辆车,万一将来年纪大失业了,还可以帮人拉货挣点钱。

可没想到车还没买,却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也让家庭背上了沉重的负担。

40万的赔偿款,他只能拿出六七万,其他30多万都是找朋友借的。

这起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按照法律规定,崔先生是要负刑事责任。

不过由于他积极抢救伤员并且赔偿给死者家属40万元,取得了杜燕云父母的谅解,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崔先生做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死者父母觉得失去唯一的女儿,汽车销售公司也要负上一定的责任。

他们认为对方存在着三个明显的过错:

1、事故发生地点是在汽车市场的停车场里,作为肇事车的车主,销售公司怎么能把停车场作为汽车的试驾场地?

对于这个说法,经销商有不同的意见:事故发生是在车辆准备从市场内的停车场开到外面的公路上这个时间段,车辆正处于起步期,和试驾场地的安全与否没有关系。

2、在试驾过程中,经销商的销售员没有查看崔先生的驾照,也没有对他是否熟练掌握驾驶技术进行询问。

当时的销售员伍先生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便辞职了,不过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他承认当时确实没有确认崔先生是否有驾照。

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崔先生事实上是有驾照的。

3、汽车销售公司将一辆没有上保险和车牌的裸车交给了买车人试驾,这是将买车人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对附近的行人也是一种风险。

销售公司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肇事司机崔先生的操作不当,汽车没上保险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这个说法,崔先生表示不认同,表示:如果当时销售员告诉他,试驾的这辆车是一辆没上牌照和保险的裸车,万一出现事故,他将要承担很大的责任,那么他肯定不会试驾,事故也就不会发生了。

退一步讲,即使事故发生了,如果车上了保险,就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他也不需要赔偿那么多钱。

销售公司否认了这个说法,认为:崔先生在试驾的时候应该可以看到这辆车是没上牌照的,没上牌照的车必然没有上保险。

2009年12月1日,杜燕云的家人将肇事车的销售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该销售公司又向法庭申请将崔先生追加为第二被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此案应赔数额为54.3万余元,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其中的30%,约1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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