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中,发现个别缴存职工利用异地购置“老、小”房产套提个人住房公积金并短期内将房产卖出的情况:
2024年4月2日,职工魏某将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取得相关房产交易材料后,于4月8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套取了26.25万元住房公积金,并于当年4月9日将房产转卖给他人。
2024年4月9日,职工夏某将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取得相关房产交易材料后,于4月11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套取了20万元住房公积金,并于当年4月17日将房产转卖给他人。
2024年5月16日,职工饶某将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取得相关房产交易材料后,于5月20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套取了8.19万元住房公积金,并于当年5月24日将房产转卖给他人。
2024年9月2日,职工毛某将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取得相关房产交易材料后,于9月4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套取了26.8万元住房公积金,并于当年9月8日将房产转卖给他人。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人员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这些职工存在虚构住房消费而套取公积金的行为。短期内频繁交易同一套房,不符合通常情形下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方式,且未居住便将房屋转卖,并未实现自住住房的购买目的,可以认定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并非自用。随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职工本人进行核实,最终将违规提取金额81.24万元全额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