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集成】“零元”价格处分股权属于赠与还是转让?

谷权萍论 2024-07-12 10:34:34

“零元”价格处分股份并不必然是赠与

——张1诉张2、王l股权转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巾裕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8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1

被告:张2、王1

01

【基本案情】

张1原为公司股东,与王1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收购协议》,约定王1以18.9万元收购张1的股权,首付10万元,尾款8.9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并规定了销售额、机器补交费用等归属。后双方于3月25日签订《公司转让合同》并补充约定了尾款支付方式,王1出具欠条承诺未付款项按年利率10%计息,并承担相关追债费用。张1配合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但截至2019年10月30日,王1和张2未支付剩余款项,且未返还机器补交费用和房屋租金押金。因此,张1为维护权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因此,张1为维护权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02

【案件焦点】

1、如何确认零元处分股权的性质是赠与还是转让;

2、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

03

【法院裁判要旨】

1、 法院审理认为:2019年3月21日和25日签订的《收购协议》和《公司转让合同》是原告张1与被告王1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认定,虽然存在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表明以零元转让公司股权,但这并非双方真实意图,而是为了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收购协议和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公司股权实际是以18万元转让,被告王1已支付10万元,还需支付剩余8万元。

2、 利息问题:法院认可欠条中约定的利息条款,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

3、 张2的责任问题:法院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电话录音等证据,认定被告张2对收购商贸公司的事实清楚并参与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张2应承担偿还责任。

4、 法院最终判决:法院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电话录音等证据,认定被告张2对收购商贸公司的事实清楚并参与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张2应承担偿还责任。

04

【萍论】

(一) 股权是否可以零元转让?

任何股权均可以0元转让,无论新三板还是主板股票。但是0元转让并不多见,经常见到1元或者低价位转让的案例,前者是无偿赠与,后者是有偿买卖。一块钱事实差别虽不大,法律性质则不同:

1、 0价格转让股权,很可能会构成无偿赠予股权;

2、为了逃避债务而0价格转让股权,转股行为可能会被撤销;

3、0对价转让股权,税务局可能不会认可。

因此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常会以形式上的1元转让方式,而不是0元。

(二) “零元”价格处分股权是否一定属于“赠予”?

“零元”股权转让在形式上可能被误解为赠与,但实际上可能是买卖转让。股权对价形式多样,货币现金仅是其中一种,不能仅凭对价为“零元”就推断为赠与。

(三) 零元处分股权的原因是什么?

股权零转让和象征性价格转让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在民营企业股权重组中,主要原因为:

1、转让双方为关联方,股权转让的目的主要为重塑股权架构;

2、应用于员工激励,将部分奖励股权转让给主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3、股权置换,有时股权置换主体不对等,不能直接采用股权置换,可采用两次股权零转让或象征性价格转让实现;

4、避免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5、考虑税收问题。

(四) 零元处分股权要缴哪些税?

1、对于营业税,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对于所得税,由于股权零转让和象征性价格转让的转让方没有股权转让收益, 因此不缴纳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 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对于股权零转让和象征性价格转让的受让方,股权转让价格与 受让股权资产之间有一定的股权投资差额,此差额按照一定年限摊销,并且由于投资应在投资收益实现后再交税,因此不必缴纳所得税。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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