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毛发、虫子高达700多次:这不是打假,这是敲诈!

清扬君 2024-09-30 20:17:25

在当今社会,消费者权益越来越被重视,打假行为作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和支持。然而,当一些人以“打假”为幌子,实则进行敲诈勒索时,这种行为便严重背离了打假的初衷,不仅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024年9月27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令人震惊。被告人孙某鸿、宋某凡夫妇及孙某某,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故意在网购食品和厂家生产的食品中放置毛发、虫子等异物,并以此作为敲诈商家的手段,恶意勒索高达700多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据报道,自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孙某鸿、宋某凡夫妇在多个网购平台和食品生产厂家频繁下单购买食品,随后在食品中故意放置异物,并拍摄照片作为证据,向商家恶意索赔。而孙某某在2023年3月通过网络结识孙某鸿后,向其学习敲诈方法,并支付了399元学费。随后,孙某某也在网购平台上多次实施恶意勒索行为,针对深圳某团公司进行了16次敲诈,共计勒索得款人民币1739.38元。

德庆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鸿、宋某凡、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孙某鸿还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孙某鸿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宋某凡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立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条款,原本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然而,这一机制却被不法分子恶意利用,他们借助网购的非现场交易特性和网购评价体系的强大影响力,进行虚假投诉和恶意索赔。这种行为不仅扭曲了网络销售平台上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客观评价,还严重破坏了网络购物环境的健康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案的依法严惩,不仅有力保障了商家的合法经营权益,维护了网络销售秩序的健康与有序,更向广大消费者和商家发出了警示:在民事活动中,应坚守诚信与善意原则,切勿因贪图小利而采取弄虚作假、敲诈勒索等不法手段。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留下终身悔恨。

打假是为了揭露和打击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些人的行为却完全背离了打假的初衷,利用商家的恐惧心理和害怕被投诉的心理,故意制造问题,并以此为要挟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商家的恶意敲诈,更是对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严重践踏。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他们故意在商品中放置异物并以此要挟商家索取高额赔偿,这明显是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此外,这种行为还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使得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不时刻提防这种恶意敲诈行为,从而分散了商家的精力,影响了商家的正常经营。同时,这种行为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商家在被频繁敲诈时可能会选择提高商品价格或降低产品质量来弥补损失,最终这些都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因此,对于这种以“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的行为,我们必须予以严厉的打击和谴责。同时,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和法律意识,让他们能够正确区分正常的打假行为和恶意的敲诈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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