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孝通:古代社会靠礼俗维持秩序,皇帝只是挂名的无为的弱主

沉淀的过去 2024-08-21 14:23:07

史书和历史影视剧中的皇帝手握生杀大权,一言九鼎,或睿智英武,或昏聩残暴,而宫廷中魅影婆娑、刀光剑影,疆场上御驾亲征、硝烟弥漫,治世上圣旨屡达、草民或战栗或汴欢,一部24史就是皇帝史,然而,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却认为,中国,是乡土中国,维持社会秩序的是礼俗而非皇权。除了属于另类的末代皇帝,皇帝只是挂名的无为的弱主。

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中国的黄河、长江、珠江流域全是农业区,祖祖辈辈守着土地讨生活,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正如费孝通所言,乡下人离不开泥土,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办法。

中国农民与土地有着天然的联系,即使他们到水草丰美的牧区,也要依旧锄地播种,好像利用这片土地谋生只有耕种这种方法;即使远至西伯利亚,他们住下来,不管天气如何,还是要下些种子,试试看能不能种地。从土里长出过光荣历史,自然也会受土的束缚。直接靠土地谋生的人是黏着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以农业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

不流动是从人和空间的关系上说的,从人和人在空间的排列关系上说是孤立和隔膜,耕种活动里分工的程度很浅。

中国农民聚村而居的原因:一是每家所耕的面积小,所谓小农经营,所以聚在一起,住宅和农场不会距离得过分远。二是需要水利的地方,他们有合作的需要,住在一起,合作起来比较方便。三是为了安全,人多了容易保卫。四是土地平等继承的原则下,兄弟分别继承祖上的遗业,使人口在一个地方一代一代地积起来,成为相当大的村落。

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乡村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如此,一个村落就是一个熟人社会。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这感觉是无数次的小摩擦里陶炼出来的结果。

在一个熟悉的社会里,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越规矩的自由。这和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不同。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俗即是从心。换一句话说,社会和个人在这里通了家。乡土社会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是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彼此心安是乡土社会中人与人相处的基本办法。

在一个熟人的小圈子里,人们频繁接触交流,日子久了可以闭眼睛通过辨别足音、声气甚至气味,就知道来者是谁。费孝通说,于是在熟人中,我们话少了,我们“眉目传情”,我们“指石为证”,我们抛开了比较间接的象征原料,而求更直接的会意了。所以在乡土社会中,不但文字是多余的,连语言都并不是传达情意的唯一象征体系。必须考虑到语言和文字的基础。

文化是依赖象征体系和个人的记忆而维护着的社会共同经验。这样说来,每个人的“当前”,不但包括他个人“过去”的投影,而且还是整个民族的“过去”的投影。

乡土社会是个面对面的社会,有话可以当面说明白,不必求助文字。文字本在庙堂之上,在乡下可以有语言而无文字。“不论在空间和时间的格局上,这种乡土社会,在面对面的亲密接触中,在反复地在同一生活定型中生活的人们,并不是愚到字都不认得,而是没有用字来帮助他们在社会中生活的需要。”

差序格局决定人与人之间的规范。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

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引起了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观念是在社会里生活的人自觉应当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信念。它包括行为规范、行为者的信念和社会的制裁。它的内容是人和人关系的规范,是依着社会格局而决定的。

从社会观点说,道德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力,使他们合于规定下的形式行事,用以维持该社会的生存和绵续。在“团体格局”中,道德的基本观念建筑在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上。我们如果要了解西洋的“团体格局”社会中的道德体系,决不能离开他们的宗教观念的。宗教的虔诚和信赖不但是他们道德观念的来源,而且还是支持行为的规范力量,是团体的象征。在象征着团体的神的观念下,有着两个重要的派生观念:一是每个人在神前的平等;一是神对每个个人的公道。团体不能为任何人所私有。在这基础上才发生美国《独立宣言》中开宗明义的话:“全人类生来平等,他们都有天赋不可夺的权利。”

在基督教历史里,人们一度再度要求直接和上帝交通,反抗代理者不能真正代理上帝的旨意。《美国独立宣言》接下去说:“人类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组织政府,政府的适当力量,须由受治者的同意中产生出来;假如任何政体有害于这些目标,人民即有改革或废除任何政体之权。这些真理,我们认为是不证自明的。”

神对每个个人是公道的,是一视同仁的,是爱的;如果代理者违反了这些“不证自明的真理”,代理者就失去了代理的资格。团体格局的道德体系中于是发生了权利的观念。人对人得相互尊重权利,团体对个人也必须保障这些个人的权利,防止团体代理人滥用权力,于是发生了宪法。宪法观念是和西洋公务相配合的。国家可以要求人民的服务,但是国家也得保证不侵害人民的权利,在公道和爱护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在以自己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最主要的自然是“克己复礼”,“壹是皆以修身为本”——这是差序格局中道德体系的出发点。从己向外推以构成的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每根绳子被一种道德要素维系着。社会范围是从“己”推出去的,而推的过程里有着各种路线,最基本的是亲属、亲子和同胞,相配的道德要素是孝和悌。

“孝悌者也,其为仁之本欤。”向另一路线推是朋友,相配的是忠信。“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主忠信,无友不如己者。”孔子总结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在差序格局中并没有一个超乎私人关系的道德观念,这种超己的观念必须在团体格局中才能发生。孝悌忠信都是私人关系中的道德要素。团体道德的缺乏,在公私的冲突里更看得清楚。就是负有政治责任的君王,也得先完成他私人间的道德。

社会秩序范围着个性,为了秩序的维持,一切足以引起破坏秩序的要素都被遏制着。男女之间的鸿沟从此筑下。乡土社会是个男女有别的社会,也是个安稳的社会。

家族在中国的乡土社会里是一个事业社群,凡是做事业的社群,纪律排斥了私情。

乡土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习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只有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群里才能培养出这种亲密的群体,其中各个人有着高度的了解。好恶相同,连臭味都一般。要达到这境界,却有一个条件,就是没有什么差别在阻碍着各个人间的充分了解。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与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

所谓人治与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残酷与否并非合礼与否的问题。“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恻隐之心并没有使孔子同意取消相当残忍的行为。礼不需要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传统是社会积累的经验。

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不但是人口流动小,而且人们所取给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在这种不分秦汉,代代如是的环境里,个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经验,而且同样可以信任若祖若父的经验。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礼是可以为人所好的,所谓“富于好礼”。依照传统去做就有福,不依照了就会出毛病。于是人们对于传统也就渐渐有了敬畏之感了。

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礼则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惯所维持的。

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应对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个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不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照法子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这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其实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法治”。

礼之于人,是根深蒂固的,逾礼就是逾规,乡土中国是不需要法律的。“礼治”与“差序格局”互为适配,从而导致“无讼”状态的出现。现行的司法制度与“送法下乡”的行为,破坏了原有的传统行为方式,从而无法迅速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

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是常有的。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地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坏事,父亲要受到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时间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一个变动中的社会,所有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变了,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事实上并没有两个案子的环境完全相同,所以各人的权利应当怎样厘定,时常成为问题,因之构成诉讼,以获取可以遵守的判例。在这种情形里自然不发生道德问题了。

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说,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权力之所以引诱人,最主要的应当是经济利益。

无为而治是最有效的治理。一个雄才大略的皇权,为了开疆拓土,筑城修河,这些原不能说是什么虐政,正可视作一笔投资,和罗斯福造田纳西工程性质可以有相类之处。但是缺乏储蓄的农业经济却受不住这种工程的费用,没有足够的剩余,于是怨声载道,与汝偕亡地和皇权为难了。这种有为的皇权不能不同时加强它对内的压力,费用更大,陈胜吴广之流,揭竿而起,天下大乱了。人民死亡遍地,人口减少了,于是乱久必合,又形成一个没有比休息更能引诱人的局面,皇权力求无为,所谓养民。养到一定时候,皇权逐渐积累了一些力量,这力量又刺激皇帝的雄图大略,这种循环也因而复始。

为了皇权自身的维持,在历史的经验中,找到了“无为”的生存价值,确立了无为政治的理想。

乡土社会是个小农经济,在经济上每个农家,除了盐铁之外,必要时很可关门自给。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虽则名义上可以说是“专制”“独裁”,但是除了自己不想持续的末代皇帝之外,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

文化于政治的区别就在这里:凡是被社会不成问题地加以接受的规范,是文化性的;当一个社会还没有共同接受一套规范,各种意见纷呈,求取临时解决办法的活动是政治。文化的基础必须是同意的,但文化对于社会的新分子是强制的,是一种教化过程。

亲属原则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长幼原则的重要也表示了教化权力的重要。

乡土社会中的亲密的血缘关系决定着职业、身份、财富,是维系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的基础。地缘则是从商业社会里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是契约社会的基础。传统社会是血缘社会,现代社会是地缘社会,从传统到现代,关键在于从血缘结合到地缘结合的转变。

地缘是从商业里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却是契约社会的基础。缺乏变动的社会里,长幼之间发生了社会差次,年长的对年幼的具有强制的权力。这是血缘社会的基础。血缘的意思是人和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亲属关系来决定。籍贯只是“血缘的空间投影”。社会生活愈发达,人和人之间的往来也愈繁重,单靠人情不易维持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契约是指陌生人中所做的规定。

儒家所注重的“孝道”,其实是维持社会安定的手段,孝的解释是“无违”,那就是承认长老权力。长老代表传统,遵守传统也就可以说无违于父子教。在长老权力下,传统形式是不准反对的,但是只要表面上承认这形式,内容却可以经注释而改变。结果不免口是心非。

在乡土社会中,人的行为基本上是以“欲望”为指导的,欲望并不是生物的本能,而是文化事实。“需要”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如果乡土社会从“欲望”过渡到“需要”,就等于迈进了现代大门。乡土社会是靠经验的,他们不必计划,因为时间过程中,自然替他们选择出一个足以依赖的传统的生活方案。各人依着欲望去活动就得了。乡土社会环境不很变,因之文化变迁的速率也慢,人们有时间可以从容地做盲目的试验,错误所引起的损失不会是致命的。(费孝通《乡土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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