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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务对应的级别进行了调整,由原先的15级增加至27级,然而职务层次却并未随之增多。我国乡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占比高达76.7%,其中县以下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更是占据了60%左右。在2011至2013年间退休的48.9万名公务员中,乡科级公务员占比超过半数,达到53.2%,占比20.6%的科员和办事员直至退休都未能晋升到领导职务。在县级和乡镇机关中,退休人员为科员、办事员的比例分别高达25.1%和35.8%,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之路愈发艰难。尽管工资制度试图通过级别工资与个人资历挂钩来提升公务员待遇,但职务高低仍是决定公务员工资收入的关键因素。
警察职务序列改革成为提升警察工资待遇的关键路径。针对警察队伍中基层警察占比超85%,职务晋升空间相对严峻的现状,深化公安机关人事制度改革,设置了体现警察职业特点的职务序列,以破解警察职务晋升难题。依据《公务员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警员和警务技术三大序列,其中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细分为一级至四级警长及一级至三级警员。通过实施职务套改政策,如调研员套改为相应级别警长等,并明确套改后的工资标准,既保留了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又使得无法晋升领导职务的警察工资待遇得到小幅提升,有效激发了警察队伍的活力。
职务与职级并行的人事管理制度为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确定提供了新框架。原《公务员法》职务层级设置较少,难以满足庞大公务员队伍需求。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在改革规划纲要中提出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强化职级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作用。2015年,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无职数限制。《公务员法》修订后,职级成为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分为四等十二级,替代了原非领导职务序列。职级设置更全面,包括厅局级正副职,且需按行政编制数量一定比例核定。职级晋升等级增加,职数比例限制使晋升难度增大,但任职年限条件大幅缩短。
2009年,公安机关率先在执法勤务机构中探索了警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但与后来《公务员法》修订后正式实施的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并不完全吻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相关改革方案,再次对警察队伍的职务序列进行了全面改革。新方案将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划分为四等十二级,并明确了职务套改规则,其中警务专员和高级警长实行职数比例限制,而警长、警员则不受此限制。同时,公安机关还选取了30个专业实施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将警务技术职务分为四等十一级,与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任职资格相对应。改革后,从职务套改、晋升的次月起,警员们即可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原本明确了警衔与职务等级的对应关系,但公安机关实施警察职务序列改革后,这一关系逐渐淡化。且改革政策仅针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未覆盖其他警种。随着《公务员法》修订,《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未作相应调整,警衔与职务的对应关系被削弱,警衔津贴成为类似岗位津贴的工资构成。尽管警察职业适合行政执法类管理,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警员职务序列的设置实则套改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序列,2018年的改革也未有实质突破。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仅能短期缓解基层公务员的晋升诉求,无法根本解决工资制度问题,最终将导致职位工资与实际价值不符。
《人民警察法》涵盖多个警种,但公安民警职责繁重与其他警种存在显著差异,这也是《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单独立法及特定津贴仅针对公安民警的原因。警衔津贴应无差别适用于各警种,而公安民警的特殊津贴或加班补贴若其他警种参照适用,会加大政府财政预算压力,造成警种间待遇不均。相比之下,香港警察薪酬制度根据职系、资历及入职学历订定薪酬,设立11个薪级表,警务人员与一般纪律人员、文职人员实行不同薪酬制度,入职起薪点存在显著差异,且薪酬根据警衔高低和资历确定。相较于内地警察几乎完全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管理制度,香港警察薪酬制度无疑更为合理。
香港警察的薪酬体系表明,正常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补贴不应作为提高警察工资收入水平的制度设计初衷。然而,当前内地警察除警衔津贴有明确法律规定和经费保障机制外,值勤岗位津贴和加班补贴的制度性保障较为脆弱。为使警察正常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补贴发放合法化、制度化,需理顺津贴补贴发放条件,将值勤岗位津贴归并入警衔津贴范畴并调整标准;同时,在《人民警察法》中明确规定警察加班补贴的享受条件及计算标准。此外,应明确加班补贴非警察超时工作的理由,参照香港公务员事务规例,合理设定逾时工作上限,严格审批程序,并以补假作偿,无法补假时方可发放逾时工作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