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银行贷款30.55亿元,两名银行高管受贿金额高达7700万元

白容看商业 2024-09-12 14:10:43

张某自2012年起利用某乙光电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从甲银行、乙银行等金融机构累计获取贷款93亿余元,后期主要采取欺诈手段持续骗取贷款,截至立案日其从甲银行、乙银行骗取22笔贷款金额30.55亿元,构成贷款诈骗罪。

首先,从资金直接流向看,由于某乙光电等公司盈利能力不足,张某当时已不能以自有资金归还到期的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款,故而选择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继续从本案两家金融机构骗取各种融资贷款,在贷款发放后多直接用于偿还原有的大量贷款、借款,甚某庚公司人员的工资、报销款等费用亦从中支付;

其次,从资金使用成本看,因后期从金融机构正常贷款已不能满足资金需求和监管要求,张某主要以某乙公司办理违规同业通道业务变相获取大量贷款,并为此向通道业务的参与机构及人员支付了高额贷款利息、通道费、咨顾费及行贿成本,巨大的资金使用成本是其通过某辛公司经营、房地产投资收益所难以承受的,其在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已经严重不足;

最后,从贷款损失原因看,张某后期因资金链断裂而不断循环倒贷,逐步扩大债务规模,是其自由意志的选择,因此造成贷款无法归还的结果是必然的,不确定的只是败露时间早晚,案发前张某虽能通过民事诉讼将自己控制的资产作为贷款担保,但查扣在案资产的评估价值尚不到其给银行所造成贷款本金损失的一半,远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对外债务。

案中两家银行董事长王某、齐某分别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张某贿赂6700余万元、1100余万元,通过违规通道业务、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方式,为张某获得融资贷款提供帮助,该二人及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所在单位的贷款安全。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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