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分析发生在杭州的丈夫离婚时分走岳父母财产案的判决

大成说说 2024-11-14 15:54:43

昨天数家媒体披露了这样一条新闻,2024年年初,杭州女子静的父亲去世。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后,静带着悲伤的母亲去逛街散心。不料,静在与母亲逛街的过程中发现丈夫正挽着别的女人的手逛街,而且两人还有了孩子。目睹此情此景,静自然难以保持平静便与丈夫当场发生了冲突。静的母亲急忙劝架,令人感到悲痛的是,静的母亲在劝架中因受刺激突发心脏病去世。

办理完母亲的丧事后静提出与丈夫离婚,丈夫同意离婚但是提出要分割走岳父母遗留下来的一半房产,静认为房产系父母用自己的积蓄买下的,便拒绝了丈夫的要求。遭到静的拒绝后,丈夫便将妻子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丈夫有权分割岳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

对于法院的这份判决,评论区呈现了一边倒式的谴责声,更有甚者发出了对审理此案的法官人身威胁。

那么这个案子判得对不对呢?作为法律人,本人结合媒体披露的信息做一个简单和理性的分析。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媒体并没有披露静的丈夫是以什么案由起诉静的,也就是说是丈夫起诉静离婚还是丈夫不提离婚之事,只提出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有权分割岳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的诉讼请求。这两种诉求在民事诉讼法的意义上有着显著的不同,提出离婚在民事诉讼法中被归类为变更之诉,其本质在于通过这个诉讼变更双方的人身关系,即在法律上消除双方的夫妻关系。而后者是属于确认之诉,其本质在于请求法院确认一方是否享有某种权利和利益。

其次,如果静的丈夫提起了离婚的诉讼也就是变更之诉的话,应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本人作为法律认为,静的丈夫并非对岳父母遗留的房产没有丝毫的分割权。其一,对于岳父遗留下来的财产份额,如果岳父没有遗嘱的话,静是法定继承人之一,静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静的丈夫当然有权分割。其二,对于岳母遗留的财产,本人认为岳母的去世与静的丈夫出轨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由于丈夫的出轨既是一种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也是对岳母的一种伤害行为,在这种前提下,法院就不应该判决丈夫有权分割岳母遗留给妻子静的财产份额,因为禁止人们通过实施伤害行为获利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三,如果是静的丈夫提出的确认之诉的话,亦即请求法庭确认自己有权分割妻子静所继承的与父母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静仅仅以房产是岳父母以自己的积蓄所购买进行抗辩而没有提出岳母之死与丈夫的出轨行为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进行抗辩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法院判决丈夫享有岳父母所遗留给妻子静的财产分割权无可厚非。

第四,无论是变更之诉或者确认之诉,由于静的丈夫出轨属于夫妻感情破裂中的有过错的一方,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的一方会被限制分割财产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有过错的一方一般会少分20%到30%的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由于媒体并没有披露静的丈夫提起的到底是离婚且分割财产的变更之诉还是仅仅确认有分割权岳父母遗产的确认之诉,也没有披露法院的判决书细节,所以公众没有必要以一边倒式的方式指责法院的判决,更不要发出戾气严重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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