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恶意税收筹划、虚开发票的“黑中介”团伙合作被稽查了

影舞月光下 2024-09-28 02:50:33

与恶意税收筹划,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黑中介”团伙合作,被稽查了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显示,西藏**实业有限公司取得涉税黑中介团伙的虚开发票价税合计2595万元,存在骗取留抵退税行为被罚。

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从经开区**建材经营部、经开区**机械租赁经营部、经开区**信息咨询工作室、经开区**信息技术工作室、经开区**技术工作室、经开区**信息技术经营部、经开区**建筑劳务服务部、经开区**信息技术经营部、经开区**信息部、经开区**建材经营部取得了2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5577717.99元、税额372282.01元。价税合计25950000.00元。

经检查,该批发票均来自一伙由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以税务代理为掩护虚假注册公司,进行恶意税收筹划,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黑中介”团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对西藏**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109,188.71元的虚开行为所骗取的留抵退税109188.71元处以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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