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佳佳法官之死,那些持受害者有罪论的观点的人该闭嘴了

大成说说 2024-08-16 14:08:47

8月7日下午18时26分许,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37岁的女法官王佳佳被党某某残忍杀害。党某某是王佳佳法官生前负责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原告人。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当某某提出了要求肇事人和保险公司赔偿18832.92元的诉讼请求,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赔偿党某某9384.89元。党某某对此判决结果心生不满,为了泄愤党某某在王佳佳法官所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中将王佳佳法官杀害。

对于王佳佳法官之死,网络上一些人以阴暗的心理鼓噪出受害者有罪论的噪音,所谓受害者有罪论即受害者之所以被害,是因为其自身存在过错。具体到王佳佳法官被害案,这些人认为是王佳佳法官对这起交通肇事案的判决出现了严重错误才导致被党某某杀害。具体而言,这些人认为既然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全责、既然医院出具了党某某住院29天的证明,那么王佳佳法官就应该全部支持党某某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认定党某某实际住院15天,仅仅支持全部医疗费、施救费和住院15天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9384.89元。一句话,党某某杀害王佳佳法官事出有因。

那么王佳佳法官的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呢?本人作为法律人负责任地说,王佳佳判官做出的判决无懈可击。接下来本人通过以下几点加以简述。

首先,我国民法的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即权利人遭受损失后,侵权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害,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在本案中,由于肇事方被认定为全责,那么作为原告的党某某实际损失多少就应该赔多少。根据法院通报,由于党某某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未达成赔偿和解,这就说明双方在损失金额认定上存在差距,也就是说对于党某某提出的18832.92元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这就决定了这18832.92元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成为本案审理的焦点。

第二,民事案件审理的重要流程之一就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目的就是查清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是靠证据来支撑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有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质证环节,即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除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如太阳东升西落)、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等情况之外,所有的证据都需要双方质证后再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别说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就是行政机关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证也需要进行质证。在本案中,王佳佳法官通过法庭调查发现党某某实际住院只有15天时未全部采信医院出具的住院29天的证据完全合理合法,这是维护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对此有些人说,既然是保险公司出钱,王佳佳法官何不从照顾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做个顺水人情。对此我要说,关心与体恤弱势群体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任何人都无权获得法外的优待。此外,民事法律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任何民事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根据这一原则如果王佳佳法官慷保险公司之慨全部支持党某某的诉讼请求,这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进而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有人认为党某某未住院的14天也可能伤未痊愈无法工作,也需要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客观地的说,确实有这种可能。但是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党某某应当提交证明这14天需要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证据,从通报的内容上看显然党某某未能提供这些证据,党某某必须接受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通报显示,在这场交通肇事中,党某某所形成的伤是左踝关节和左腕关节轻微伤,医院只给其开了一盒口服止痛胶囊和三盒外用消痛贴膏,可以说是小伤。这种小伤是否存在住院治疗的合理性本身就存疑。党某某住院15天有小病大治的嫌疑,其开具住院29天的证明也具有欺诈和骗取赔偿的嫌疑,这充分说明党某某是个缺乏诚信之人。

第五,最高法院在给王佳佳法官家属的慰问信中写道,最高法院对王佳佳法官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致以崇高的敬意,对歹徒残忍杀害法官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这充分证明我国最高审判机构肯定了王佳佳法官所做判决的正确性。

综上,王佳佳法官作为受害者本身并没有任何过错,那些对王佳佳法官泼脏水的受害者有罪论持有者们可以闭嘴了。

最后,针对党某某最终的结局做一个预测,我认为党某某最终的结局就是杀无赦、斩立决。

不杀不足以维护法律和法官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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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8-16 23:19

    是的,就是原告有问题,但就是把法官杀了,爱咋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