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被迫离职,段律师帮当事人胜诉,获经济补偿金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1-16 14:27:49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中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在劳动者入职时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申请人位某主张其于2023年3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前厅服务员,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位某于2024年4月16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仲裁。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位某胜诉,仲裁裁决甲公司限期支付位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发放工资等赔偿。

仲裁委裁判观点

本委认为:甲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未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转账的是劳务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何某系其公司餐厅经理,转账也属于劳务费,2024年4月出勤0.5天,其余时间未提供劳务,公司支付了91元劳务费,位某于2024年4月9日自行离开,视为双方解除劳务关系。甲公司于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甲公司认可位某提交的银行明细、微信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真实性,虽主张公司及其员工支付的是劳务费,但说明处显示为提成,发放具有一定周期性,其公司未就双方系劳务关系举证,故本委采信上述证据真实性,采信位某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

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就劳动者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出勤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举证,故本委采信位某的相关主张。2024年4月4日系法定节假日,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已支付该日工资,故其公司应支付位某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工资252.87元。位某于2024年6月14日提出仲裁申请,故对其要求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已超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甲公司应支付位某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

甲公司虽不认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真实性,但其关于位某自行离开视为双方解除劳务关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其公司未就双方关系解除提交反证,故本委采信位某关于2024年4月16日其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确认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甲公司未就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举证,故本委采信位某的相关主张。因甲公司未缴纳社保,位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其公司应支付位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625.75元。

仲裁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确认甲公司与位某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位某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工资二百五十二元八角七分;

三、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位某二〇二三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六万零五百元;

四、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位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八千六百二十五元七角五分;

五、驳回位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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