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官员私生活管得挺宽的:官员随便喝“公酒”、送“公酒”,会丢官;嫖娼一旦被察觉,永不录用;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的著作刊刻,然后搞摊派,“人手一册”,强买强卖,要被革职;到古玩铺坐坐,有“雅贿”之嫌,要被弹劾、免职。
历史上各个王朝对官员的私生活,即个人生活,一般都要予以密切注视。不仅对官员的“公德”,而且对其“私德”,即个人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实行严密监管。
唐朝时期,性文化比较开明,没有明确的法纪和舆论非议,官员狎妓之风盛行。而官妓们呢,也都趁着这个“好政策”,施展浑身解数进行各种方式的公关。她们不仅“献身”,而且献唱,努力通过自己的文化素养来提升自己的档次。有的官员甚至为抢夺这些妓女争风吃醋,闹得不可开交。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妓女属于官妓,是有编制的,归属权在政府,你玩玩可以,要想完全占有,可要小心了。
然而到了宋代,理学兴起,重男女之防,开始对官员狎妓有所限制,“嘉祐以前,提刑点狱不得赴妓乐。熙宁以后监司率禁,至属官亦同。惟圣节一日许赴州郡大排宴,于便寝别设留娼,徒用以乐号呼达旦”。帅、郡守等官,虽然可以招官妓歌舞陪酒,但不可以留其侍寝。
规定地方官妓只能向州府官员提供陪酒类服务,不能发生性关系,违者要受到处分。尽管有规定,不过执行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因为谁也不会每天趴你家墙头上看你是否留宿官妓。
元代的官妓制度在宋朝的基础上又有了发展。
首先,全国官妓实行统一注籍、分级管理,所有人的户籍必须在教坊司有记录,京师官妓由教坊司派宦官进行直接管理,地方官妓则委派地方官吏管理。入籍的妓女由教坊司审核后办经营许可证,要依法纳税。
纳税后还要到官府领取凭证,以便清查。这种制度不但能够保证官妓人数相对稳定,增加财政收入,又限制地方官员任意准妓为良或逼良为娼。
其次,京师官妓采用买卖制度和义务制度两种经营方式。义务制就是无条件到官府去“应官身”。应完后官府会给你安排工作内容,比如进宫表演文艺歌舞或参加大型的歌舞庆典活动。要是有外国使节来访,官妓还必须把这些老外伺候好,而且没有工资和小费。
最后,地方官妓的规则和宋代一样,也是只能歌舞佐酒,不准“献身”。事实情况是,官妓被迫侍寝的情况比比皆是。
明代对官员的私生活管得很严,禁止使用官妓,禁止嫖娼。而且明太祖还现身说法,劝导官员不要为“声色货利”所惑、所累。
明代顾起元《客座赘语》,南京礼部尚书姜宝(字凤阿,说起来还是笔者家乡那个村子的先贤),曾在南京禁止嫖娼:“姜凤阿先生为南大宗伯,申明宿娼之禁,凡宿娼者,夜与银七分访拿帮嫖之人,责而示枷。”宿娼者一旦被捉,宿娼一夜,罚银七分,该银用于缉拿“帮嫖之人”。不但如此,还要带枷示众,多丢面子的事情。
明代余继登《典故纪闻》一书记载了官员嫖娼被惩处的典型事例:明英宗正统年间,广东海南卫指挥使到北京上奏章,此人在海南卫可能放纵惯了,在京期间,仍不加检点,竟然宿娼。事情败露,被“谪戍”威远卫,即遣送威远卫担任守卫。这个处分不可谓不重。
可官员如果这么长时间憋着对身体也不好,身体不好就没法去办公,同样影响国家机器运转。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朝廷又规定,官员可以拥有三妻四妾,数量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而定。
至于官妓,也没有废除,“只容商贾出入院内”,开设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这就意味着,代表官府形象的人民“父母官”,面对妓院只有干瞪眼的份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