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值得借鉴。也许能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人民性

清风山涧溪明月 2024-08-20 02:18:35

鲍鹏山教授

我不是美国制度的崇拜者,不会对美国的什么东西都叫好。尽管他自诩为灯塔国,尽管他打着民主自由的幌子。

但是,前不久我看了上海开放大学教授鲍鹏山先生的一个小视频,内心有所触动。鲍鹏山先生讲的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内容很短,但是对我启发很大。

鲍先生说,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法律公平公正的有效措施。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其实就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保障。

美国法律规定,美国的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担任大陪审团团员的权利和义务。每当法院审理案件,都要请陪审团参与司法审判,监督法官的判决是否符合人类良知。

鲍先生说,美国陪审团成员的遴选,条件其实也很宽松。只要是美国公民,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和诉讼当事人没有什么瓜葛,又不可能在案件审理没有结束前,因特殊情况必须退出陪审,都可以担任陪审团成员。

在这个大前提下,法律还规定,有一些社会成员根本不能担任陪审团团员。他们是需要回避的。都是哪些人需要回避?

一是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或者是警察的人,也就是说有司法背景的人;二是在高校任教的法律系教师,或者是法律系在读学生;三是现任政府官员,和退休后的政府官员。

大陪审团的成员尽量是普普通通的工农劳动者。譬如企业的打工人,农村的种田人,路边小店的老板等等。这些社会下层的人,好多可能根本不懂法律,都是凭着人类的良知在交往,在生存。由这些人充当陪审团成员,在法庭调查质证的环节,他们是听众,在案情弄清楚之后,如何判决主要看陪审团意见。由陪审团成员就凭着他们的朴素良知,来对案件做出判断。如果法官的审判和陪审团的意见相左,法官得尊重陪审团的意见。

鲍鹏山先生认为,美国之所以这样设计大陪审团制度,就是为了监督国家在立法、司法的各个环节,法律的设立和判决,同人民群众内心的良知相冲突。这样就避免了有些法律人,钻了法律空子,把不懂法律的劳动群众玩弄于股掌之中,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我不知道鲍鹏山先生讲的内容真实不真实,但是我觉得这个大陪审团制度挺好的。因为,它把人类的良知放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就不会出现法律的判决和人类的良知相冲突、相龃龉的问题。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法律条文是非常粗疏的,只对重大问题做出法律规定。而对于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众多民事纠纷,都是按照人类的良知、按照基本的社会道德、按照天理人情去进行调解和判决的。这些调解和判决的依据,就是最基本的、每一个老百姓都认同的法律和道德信条。

当今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人民调解机构,就是作为社会稳定的减压阀,作为化解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设立的。各个基层人民调解机构的成员,都是粗略地懂点法律,更多的是按照天理人情,做人良知进行调解的。在一定意义上,人类的良知对于诉讼案件的判决,更有息讼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许多年来,我发现,我们的司法机关的诉讼判决,有些群众评价很高,有些群众评价很差,为什么差别如此之大?

也许在法官看来,他是严格按照法律来裁决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可是案件判决出来了,群众一片哗然。譬如,漯河市郾城区党某某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纷争,导致如此恶性的严重后果,绝大多数群众却几乎一边倒地倾向于党某某,觉得王法官的判决存在问题; 这就是因为王法官做出的法律判断,和底层百姓推崇的人类良知有了龃龉。

有人说,当今的老百姓不懂法律,他们的认知就是谁死谁有理,谁弱谁有理。根据我的观察,老百姓的判断,和“死”、和“弱”真的没有多大关系。

譬如,一人很穷,晚上去邻居的果园里偷果子,被邻居发现。邻居放狗追赶。偷果子的人慌不择路,跌入大水塘淹死。结果家属状告果园的主人,最后法律没有支持家属的主张,认为偷果子的人本身行为就是违法的,是想非法占有别人财富。果园主人放狗追赶,是个人财产受到侵害之后的正常防卫行为。偷果子的人慌不择路,跌入水塘而死,不是果园主人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果园主人无责。这个判决得到绝大多数网友的支持,网友们并没有因为偷果子的人既是死者,又是弱者,就认定他有理。

最后,文章还是回到大陪审团这上面来。如果我们的法院判案,也能借鉴美国的经验,从基层老百姓中遴选陪审员,并且赋予陪审员评议法官判决的权利。如果陪审员大都不认可法官的判决,法官就必须重新对案件的裁决进行考量,那么也许会减少许多“讼息争不止、案结事未了”的尴尬局面,会大大提升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人民性,大大提升司法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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