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种的树不是我的?乡政府履职答复称当事人不具主体资格

智勇评社会 2024-06-18 22:06:34

文章导读

某公司的苗圃位于某高速公路工程征占地拆迁范围内,征地工作开展进行过程中,乡政府对该苗圃进行了强制清表,某公司要求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乡政府竟称某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就在维权屡屡受阻时,某公司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在王威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定乡政府重新作出调查处理。

案件详情

某公司从村民张某处租赁了一地块,并在其上种植有树苗。之后,当地区政府下发了征收决定,该苗圃位于某高速公路工程征占地拆迁范围内。征收工作进行后,当地政府以某公司“抢栽抢种”为由对该苗圃进行了强制清表,且并未给予补偿。2022年7月,某公司向延庆区人民政府邮寄《请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延庆区政府对其租赁的某高速公路工程征占地拆迁范围内苗圃的地上树木进行补偿。延庆区政府作出答复意见,告知某公司延庆区政府对涉案树木不具有补偿职责,建议其与乡政府依法解决相关争议。2022年9月30日,某公司将延庆区政府诉至法院,认为延庆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以某公司起诉缺乏事实根据,裁定驳回起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2023年9月12日,某公司向乡政府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对其位于昌赤道路工程征占地拆迁范围内的苗圃的价值支付本金198万元及利息。乡政府向某公司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答复中认定某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屡次维权屡次碰壁,就在某公司心灰意冷时,他们遇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开启了依法维权的全新阶段。

维权过程

在调查取证后,王威律师认为,乡政府的强制清表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释明,该行为的职责主体是乡政府,法律责任由乡政府承担。但乡政府拒绝向委托人履补偿职责。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于是王威律师帮助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乡政府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并责令被告就原告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乡政府辩称,一、我单位不具备征收土地安置补偿的行政职权。二、我单位针对原告的履职申请依法进行了调查工作,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综上,原告要求我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支付职责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且原告不具有向我单位要求履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资格,故我单位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全盘采纳了王威律师的辩护意见,乡政府收到某公司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作出答复书称某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继而对于某公司主张的支付清除地上物198万元是否成立问题未予回应。但是根据在案证据,乡政府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对于某公司是否具有主体资格问题。结合某公司曾经就地上物清除事宜分别提起过两次诉讼情况,对于某公司是否具有向乡政府提出履责申请的主体资格问题,本院认为乡政府在本次答复过程中未尽到充分调查义务,其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依据不足,应进行重新调查后向某公司作出答复。故对于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撤销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令被告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依法重新作出调查处理并答复。

在明提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本案中,有关主体径行对委托人的苗圃实施了清表的行为,该清表行为并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违反了法定程序,且乡政府并没有证据证明某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法院判定其败诉。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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