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工程劳务费纠纷引发连环诉讼,虚假诉讼嫌疑浮出水面

陈友平 2024-10-19 12:55:46

案例分享:云南省建水县一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悉,该案不仅经历多次S讼程序,更曝出存在虚假S讼的重大嫌疑。

2021年,王本周与云南景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亚公司)、李绕生签订了两份协议书(即《工程劳务内部联合施工协议》和《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补充协议书》)。之后,王本周因工程款问题与景亚公司和李绕生发生纠纷,遂向建水县人民F院提起S讼,要求景亚公司和李绕生支付工程施工劳务款、停工损失及违约金等共计545万余元,并返还爆破材料款30万元。2022年6月30日,建水县人民F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王本周的诉求。景亚公司和李绕生不服,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F院,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本周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景亚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并对景亚公司和李绕生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给二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前后矛盾的情况。一审F院在判决过程中更多地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原本应由王本周承担的举证责任强加给了景亚公司和李绕生。而且在王本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审F院却以景亚公司和李绕生未能举出相反证据为由,判定王本周完成了举证。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导致了本案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判决错误。

因发包方云南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诚隆公司)和夏开其,在未审核工程量、工程价款、停工损失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就在王本周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工程确认结算单》签字、盖章,成为本次纠纷发生的导火索。于是,景亚公司和李绕生向F院起诉诚隆公司和夏开其。2023年4月17日,建水县人民F院作出判决,支持景亚公司和李绕生的部分诉求,判令诚隆公司和夏开其支付工程施工劳务款、停工损失费、违约金及返还爆破炸材款等共计639万余元。诚隆公司不服,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F院,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诚隆公司依据其与景亚公司、李绕生的生效判决,以及景亚公司、李绕生与王本周之间的生效判决,对项目总包方勘察公司、生态公司及项目分包方山东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及发包人建水县迎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迎晖公司”)提起S讼,与本案有关的景亚公司、李绕生及夏开其、王本周均作为第三人参加S讼。

在2024年3月19日的庭审中,山东公司向F院提交其与昆明公司的《施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工程款申请表、进度计量表、工人工资结算、银行付款回单等证据,证明诚隆公司、景亚公司、李绕生都与案涉工程无关,并明确案涉工程与王本周诉景亚公司、李绕生及景亚公司、李绕生诉诚隆公司所涉工程均为同一工程。山东公司与昆明公司、王本周签订的《施工合同》标明的开工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签订时间为2022年6月6日,且山东公司早已向昆明公司、王本周支付工程款175万元。

(山东公司支付工程款证明,部分图片)

对此,王本周在法庭上解释称,自己先是解除了与景亚公司、李绕生的合同后,再用昆明公司的名义与山东公司签署的合同。但实际上,王本周于2022年6月6日签订《施工合同》时,王本周诉景亚公司、李绕生的案件尚未产生一审判决,王本周陈述的真实性存疑。此外,依据山东公司、王本周在此案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推断出王本周让景亚公司、李绕生确认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停工损失均为虚假。从山东公司、王本周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项目根本没有停过工。这足以证明王本周主张的停工损失等项目完全是其虚假制作的。此外,本案工程至今确实存在工程款未及时拨付、欠付大量工程款及劳务费用的客观情况。目前,景亚公司和李绕生与王本周之间共同联合施工的劳务费用还没有经第三方共同进行结算,也没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景亚公司和李绕生与夏开其、诚隆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尚未解除,也未对劳务费用进行结算和支付。因此,本案中景亚公司和李绕生与王本周共同签订的《工程劳务内部联合施工协议》还不具备解除的前提条件。

王本周既然与景亚公司、李绕生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由景亚公司、李绕生与诚隆公司、山东公司结算后再支付给王本周。但王本周却背弃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欺骗景亚公司、李绕生,一方面跳过景亚公司、李绕生自行与山东公司签订合同并施工,收取山东公司工程款;另一方面诱骗景亚公司、李绕生与其结算,并以相应的资料作为其提起S讼的证据,导致人民F院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就同一涉案工程S讼纠纷中,仅在王本周与景亚公司、李绕生及景亚公司、李绕生与诚隆公司、夏开其之间,就已经历了4次S讼程序。再加上诚隆公司与山东公司的S讼程序,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其他S讼,这起案件已经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由于王本周的虚假S讼行为,导致系列案件存在重大错误,给景亚公司、李绕生造成了高达600余万元的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F院、最高人民J察院《关于办理虚假S讼X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明确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F院提起民事S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S讼。在本案中,王本周先是自行与山东公司建立案涉项目的工程施工关系,后借用昆明公司名义与山东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与山东公司结算并接受山东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的情况下,恶意与景亚公司、李绕生共同向诚隆公司讨要工程款,诱骗景亚公司、李绕生在王本周自行虚假制作的材料上签字、盖章,属于单方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利用虚假证据提起的S讼,完全符合虚假S讼犯罪的构成要件。

目前,该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对于王本周是否涉嫌虚假S讼犯罪,以及如何处理因此造成的系列案件错误和损失,案件相关人都在密切关注。在此,李绕生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处理涉嫌虚假S讼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微博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09117133999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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