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水县建筑劳务纠纷涉事方被指虚假诉讼,当事人发声揭始末

陈友平 2024-10-23 18:45:05

案例分享:笔者问:李绕生先生,您要向广大网友反映的事情是关于什么的呢?

李先生:我反映的是云南省昭通市邵阳乐区的王本周通过虚J证据提起诉讼,向我和云南景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景亚公司)讨要工程款的事情。这起事件已经对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我认为王本周的行为涉嫌虚J诉讼F罪。

笔者问:能否请您详细讲述一下整个事件的经过?

李先生:当然可以。事情要从2021年说起,当时王本周与景亚公司及我签订了两份协议,分别是《工程劳务内部联合施工协议》和《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补充协议书》。这两份协议规定了我们在工程劳务方面的合作方式和相关责任。

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王本周因工程款问题与景亚公司和我产生了纠纷。他向建水县人民F院提起诉讼,要求我们支付工程施工劳务款、停工损失及违约金等共计545万余元,并返还爆破材料款30万元。

笔者问:F院是如何审理这个案件的呢?

李先生:2022年6月30日,建水县人民F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本周的诉求。我们不服,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F院,但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王本周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景亚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同时我们也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笔者问:那么,您认为一审F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呢?

李先生:我认为一审F院在判决过程中存在多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前后矛盾的情况。一审F院更多地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原本应由王本周承担的举证责任强加给了我们。而且在王本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审F院却以我们未能举出相反证据为由,判定王本周完成了举证。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导致了本案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判决错误。

笔者问:除了与王本周的纠纷外,您和景亚公司是否还与其他方存在纠纷?

李先生:是的。我们发现,这起纠纷的导火索其实是发包方云南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诚隆公司)和夏开其。他们在未审核工程量、工程价款、停工损失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就在王本周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工程确认结算单》上签字、盖章。于是,我们向F院起诉了诚隆公司和夏开其。

笔者问: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呢?

李先生:2023年4月17日,建水县人民F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我们部分诉求,判令诚隆公司和夏开其支付工程施工劳务款、停工损失费、违约金及返还爆破炸材款等共计639万余元。诚隆公司不服,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F院,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笔者问:那么,这个案件是否与王本周的案件有关联呢?

李先生:有很大的关联。诚隆公司依据其与景亚公司、李绕生的生效判决,以及景亚公司、李绕生与王本周之间的生效判决,对项目总包方、分包方及发包人提起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发现了王本周涉嫌虚J诉讼的线索。

笔者问:您能具体讲述一下这个发现吗?

李先生:当然可以。在2024年3月19日的庭审中,山东公司向F院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诚隆公司、景亚公司、李绕生都与案涉工程无关,并明确案涉工程与王本周诉景亚公司、李绕生及景亚公司、李绕生诉诚隆公司所涉工程均为同一工程。山东公司还提供了其与昆明公司的《施工合同》等证据,证明王本周先用昆明公司的名义与山东公司签署了合同。

(山东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明)

然而,王本周在法庭上解释称,他先是解除了与景亚公司、李绕生的合同后,再用昆明公司的名义与山东公司签署的合同。但实际上,王本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他与景亚公司、李绕生的案件尚未产生一审判决。因此,我们怀疑王本周陈述的真实性。

笔者问:那么,您认为王本周的哪些行为涉嫌虚J诉讼呢?

李先生:我们认为,王本周先是自行与山东公司建立案涉项目的工程施工关系,后借用昆明公司名义与山东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与山东公司结算并接受工程款。然而,他却恶意与景亚公司、李绕生共同向诚隆公司讨要工程款,诱P我们在他自行虚J制作的材料上签字、盖章。这属于单方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利用虚J证据提起的诉讼,完全符合虚J诉讼F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问:这个事情目前进展如何?您的诉求是什么?

李先生:目前仍在进一步的审理中。在此,本人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处理涉嫌虚J诉讼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微博云南建水县建筑劳务纠纷涉事方被指虚假诉讼,当事人发声揭始末(weib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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