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建材类露天矿还是不能办临时用地

自然微微论 2024-07-03 17:51:19
近日公布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 此前公布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是:露天开采煤炭、铝、铁、铜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 可以看出,二审稿对采矿用地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降低了准入门槛。一是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取消了此前列举式矿种(即只限于铝、铁、铜,“等”不好解释),也就是说,只要是战略性矿产资源,采用露开开采方式的,都可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二是取消了实际上目前无法可依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条规定,修改成“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 但建材类露天开采矿山,由于不属于战略性矿产资源,还是不能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只能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也就是说,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还得办理征转手续,但可以“只转不征”。 提示: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划分,我国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炭、煤层气、铀,以及铁、铬、铜、铝、金、镍、钨、锡、钼、锑、钴、锂、稀土、锆,还有磷、钾盐、晶质石墨、萤石等24种矿产列为战略性矿产。 允许采矿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这个呼呼了二十多年的历史性难题,终于破冰了! 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批准在广西平果铝土矿开展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后在广西扩大了试点范围。2018年,原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对包括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在内的各类临时用地管理的专题调研。2019年,自然资源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06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出,将研究制定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完善采矿用地政策。 此前,只有甘肃提出采矿用地依据矿山开采服务年限,不满4年的,可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 针对采矿用地问题,2022年11月1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提出: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没有将采矿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 但这个“以新换旧”的政策,并不具有操作性,也不被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和矿山企业认可。 从采矿用地实际情况考虑,按临时用地管理是最现实的,也便于操作,另外还能解决大量矿山企业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