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5日,陈某诉河北省某县经济开发区和自然资源局强拆一案开庭审理,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雪莲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李律师陈词慷慨激昂:委托人的房屋为合法建筑,被告此次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实体程序明显违法,给陈某带来了极大损失,严重侵害了陈某的合法利益,请求确认被告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最终,法官采纳了李律师的答辩意见,确上述两个被告强拆陈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陈某的利益得以完美保护。
案件事实
陈某诉系河北省邢台市A村村民,在村里合法拥有一块宅基地,并在该宅基地上合法建造有房屋。因该地块纳入了征收范围,遂陈某一直与征收部门沟通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标准极不合理、补偿标准过低,双方至今仍未达成有效协议。
2020年8月13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责令陈某在收到该通知后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且自行拆除在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管委会和资源局在未下达强拆房屋任何通知、也未出具任何正式书面文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21日,径直强制拆除了陈某的房屋。
面对房屋被强拆的局面,陈某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雪莲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合法维权。于是,在庭审中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李律师在法庭上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最终让法官认可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庭审中,李律师向法官陈述:委托人的房屋为合法建筑,被告此次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实体程序明显违法,给陈某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严重侵害了陈某的合法利益,请求确认被告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本案判决书
诉讼过程
管委会和资源局当庭辩称:陈某的房屋就是违法建筑。2020年8月6日,我单位依据调查结果已经认定陈某的房屋为违建,且向其送达了《查验通知书》,同时要求陈某提供合法使用手续,但因其提供的“证据”和“收据”,不能证明其有合法权益,遂我单位才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综上,请求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河北省A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管委会和资源局未依法发布强制拆除公告,且在法定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间内强制拆除陈某房屋,不仅剥夺了陈某的陈述、申辩权,也让陈某丧失了司法救济的权力,其行政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因此,法院认定二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故,判决确认管委会和资源局强拆陈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贴心提示
本案中,先是管委会和资源局认定陈某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后是对其下发《限拆通知书》,最后再强拆房屋,看似有理有据,实则漏洞百出。
首先,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应当根据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只是让原告出示证据,出示不了就是违建,这样的行为太过霸道,如何合法呢?
其次,假如前一步依法认定完毕下发《限拆》,但一定要留够时间保障权利人权利,不能因房屋违建就让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强拆房屋,该行为是程序违法。
综上,征地拆迁一定要步步为营,合理合法进行征收,毕竟推土机的一铲子下去,铲倒的不光是房屋,还是权利人赖以生存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