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违法退工的6点法律问题

艾芸阅览过去 2024-11-25 03:28:19

记者后发了几篇关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知识的文章,有细心的同行指出,22年的文章《劳务派遣用工中,被派遣劳动者被违法退工,被派遣劳动者该如何救济权利?》和2024年的文章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一些实务性问题(二)》中关于用工单位违法退工时,劳务派遣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原派遣条件重新派遣时劳动者拒绝,劳务派遣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两篇文章观点不一致。

本人仔细查看后发现属实,经数日的思考,对该问题重新进行梳理。

一、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违法退工,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在用工单位的原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法律对于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法律并未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继续履行原派遣岗位的工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违法退工时,要求用工单位继续履行原派遣岗位的工作没有法律依据。

二、用工单位违法退工时,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被退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显然不行。因为用工单位退工都是违法的,显然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以一个违法的理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如果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用工单位违法退工,劳务派遣单位以退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认为不可以。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用工单位违法退工的情况下,用工单位的责任也应限制在违法退工所造成的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这一层。

劳务派遣单位完全可以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选择解除,因解除行为违法产生的后果与用工单位无关,此时用工单位自然无需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用工单位违法退工,劳动者能否要求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资收入损失,标准如何确定?

显然可以。法律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损失的标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时属于用工单位违法退工导致的“非法无工作期间”,与合法退工的“客观无工作期间”性质不同,责任自然也要有所区分,否则,该退工机制很容易被用人或用工单位滥用,伤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用工单位违法退工造成的“非法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派遣期间正常劳动可获得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损失,一直支付到上一段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当然,用工单位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五、用工单位违法退工后,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重新派遣,劳动者拒绝接受,如何处理?

首先要明确一点,用工单位违法退工时,即便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继续派遣,仍然不能抵消用工单位违法退工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其次,在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了上一家用工单位违法退工给劳动者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后,劳动者的权利才恢复到正常状态,此时,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重新派遣,劳动者拒绝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此处一定要注意一点,此处一定注意区分此种情况下的重新派遣不成解除与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重新派遣不成时解除。

两种解除虽然都是因重新派遣不成,但基础原因不同。

前者是劳动者被违法退工后,工资损失已经得到了补偿,此时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属于正常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正常派遣劳动者拒绝,劳务派遣单位当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强制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者拒绝正常派遣的情况下还必须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的工资,这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

后者是因用工单位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济性裁员等原因导致合法退工后,虽然退工合法,但毕竟劳动者的收入受到了损失,但又没有直接的依据要求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赔偿,此时,如果劳动者拒绝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常重新派遣,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和逻辑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一致。

最后,在劳动者被用工单位违法退工后,劳务派遣单位未支付劳动者被违法退工之日至派遣期限届满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即便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劳动者拒绝,劳务派遣单位也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则劳动者可主张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赔偿工资收入损失及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六、用工单位违法退工后,劳务派遣单位降低原合同条件重新派遣,劳动者拒绝接受,如何处理?

与问题五的情况相同,同样需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被违法退工之日至该段劳务派遣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后,才能谈到重新派遣的问题。

此时,劳务派遣单位降低原合同条件重新派遣,劳动者拒绝接受,此时由于劳动者被违法退工的损失已经得到了赔偿,双方恢复至最初状态,所以不宜以劳务派遣单位“降低原条件”为由支持劳动者拒绝重新派遣。因此,本人认为此时劳动者如拒绝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劳动者被违法退工的损失未得到赔偿时,劳务派遣单位降低原条件重新派遣,劳动者当然可以拒绝。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构成违法解除,除支付赔偿金外,还要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劳动者被违法退工之日至上一段劳务派遣期限自然终止之日止的工资收入损失。

0 阅读: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