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将是娱乐,不是赌博,凭什么拘留我?”法院:撤销

发现之眼 2024-11-02 10:47:45

陈某为了增进朋友之间的感情,特意组织了一场聚会,邀请三名好友一同前往某棋牌室打麻将。双方在事前商定了规则,约定每局以较小的金额进行下注,输家需支付5元钱作为棋牌室的茶水费用。

在事情发生的当天,陈某与他的三位朋友在棋牌室内玩耍了大约两个小时的时间,不料遭遇了公安机关的突击检查,结果被当场查获。警方在现场共收缴了赌资750元,而陈某在这次游戏中共计输了275元。

随即,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其属于“参与赌博”,因而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随后,陈某对此处罚表示不满,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诉状中,陈某提出了几点主要理由:

首先,他强调此次与朋友间的麻将活动是为了增进友谊,消磨时间,属于一种娱乐性质的聚会,而不应被视为赌博行为。其次,他表示尽管与朋友之间的游戏具有一定的带彩性质,存在小额金钱输赢,但实际上这仅仅是四人之间共同商定的茶水费支付方式,并且输赢金额亦较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因此不应被认定为赌博行为。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辩护:

根据现场查获的实情,陈某与其朋友们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的赌资总计为750元,其中陈某输了275元,平均赌资超出100元,符合当地公安机关对“赌资较大”的认定标准。其次,公安机关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陈某与其他三人存在亲属或朋友关系,即便他们之间是密切关系,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这种关系下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赌博。

最后,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故对陈某处以五天的行政拘留,其程序正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陈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因此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然而,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指出陈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照“过罚相当”的司法原则,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对其处以“罚款”足以,实施“拘留”显然属处罚过重。

最终,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重新进行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件在于以“处罚过重、处罚种类适用不当”为由,成功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较为少见的案例。此案的重要性在于强调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应遵循“过罚相当”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公安部的特别规定,陈某及其三位朋友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营利,若提供赌博条件,或参与赌资较大,则可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中,陈某与朋友们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含金钱输赢的赌博活动,查获时赌资总额为750元,个人输赢达275元,这一行为符合当地公安机关对“赌资较大”的认定标准,确实构成了违法。

此外,关于“是否构成赌博”、“是否应当给予处罚”,公安部在此方面也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公安部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

“亲属之间开展以财物输赢为内容的麻将在外,或玩扑克等娱乐活动,若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应受罚;

而对于非亲属间,仅涉及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或扑克等活动,同样不应受到处罚。

对于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倘若只是少量彩头的,亦不应被视作赌博行为进行查处。”

从这项规定可知,判断何者属于“娱乐”,而何者构成“赌博”,最为关键的在于“参与者的亲属关系”以及“赌资的数额”。

在这一案件中,显而易见,首先,陈某无法提供证据表明其与他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其次,从“赌资数额”来看,750元已超过了当地“赌资较大”的标准,因而,其行为符合了“赌博”的法律认定条件。因此,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涉及的公安机关在处罚类别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应实现教育与惩罚的结合,确保“过罚相当”。针对参与赌博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属于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通常只有在批评教育、警告或罚款无法奏效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在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显然是在朋友之间进行的,输赢的金额并不高,其社会危害性极小,完全可以仅适用罚款这一较轻的处罚。而处以行政拘留的决定,显然过于严厉,明显不当。

再者,将权力置于制度“笼子”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执法,乃是法治社会应有的表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操守,依据法律实施自由裁量权。

法治、依法行政是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唯有将公权力置于制度的“铁笼”中,在严格规范执法的前提下,才能确保每一位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法治环境下,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勇敢向行政机关表达“不”,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实际上,在法治的框架内,这一理念是完全可行的,本案即是最佳例证。当然,就本案而言,赌博不仅危害他人,也对个人造成极大损害,不知道有多少人因为赌博,导致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赌博是社会的一个重大隐患,每个人都应珍惜生活,远离赌博的影响。

0 阅读: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