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都捡到过东西,但辽宁的陈大爷遛弯时竟“捡”了个车,让我们看一下最近发生的奇葩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陈大爷经常在小区外遛弯,而他最愿意去的地方就是家附近不远处的停车场,那个停车场空间大,是遛弯的好地点。
在一次遛弯时,陈大爷注意到了一台宝马牌轿车,这辆车看着很新,但是车上却落上了灰,应该是最近一段时间都没开过。
又过了一段时间,这台车还是没有被开过的痕迹,车的上面已经落满了树叶。
陈大爷心想,这台车应当是台被盗车。
陈大爷随即记好了车辆的车牌号,去交警部门查了一下车辆的所有人和电话。
陈大爷拨打了车主刘宇的电话:“你好,你是有辆宝马牌轿车么?”
刘宇接到了陈大爷的电话很开心,自己的车前2个月确实被偷了,自己报警也没找到,最近正在心烦。
刘宇有些激动的说:“大爷,我的车丢了,你在哪看到我的车了,你能告诉我么?”
陈大爷却说:“我知道车在哪,但是我也是找了很久才找到你的,我这么大岁数,可把我给累坏了”
刘宇知道陈大爷是想要点辛苦费,他本来也不打算让陈大爷白帮忙的。
刘宇开门见山的说:“大爷,我看你这么辛苦,要不我给你点辛苦费吧,你看我给多少合适”
陈大爷觉得这个车怎么也得值40万,自己要1万元一点也不多,就和刘宇说:“我要1万,你先给我7000,剩下的3000等你找到车了再给我”
刘宇同意了,就和陈大爷见了面,当面给陈大爷7000元,双方还写了个协议,内容就是找到车后再给陈大爷3000元。
陈大爷领着刘宇,找到了他丢失已久的车。但没想到的是,刘宇并没有把剩余的3000块钱给陈大爷,而是开车跑了。
陈大爷给刘宇打电话也不接,发短信也不回。陈大爷一气之下将刘宇告上了法庭,要求刘宇给付他3000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他的请求么?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陈大爷认为,他和刘宇已经约定好了,找到车后再给他3000元,现在刘宇没给他,构成违约。而且自己和刘宇还签了协议,白纸黑字为证。
刘宇认为,协议是在他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当时他只有同意签这个协议,陈大爷才会帮他找到车的,自己根本不同意给陈大爷1万元。
那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陈大爷和刘宇签订协议中,约定了找到车后,刘宇再支付给陈大爷3000元,按照协议内容确实刘宇违约。
但是该协议应是刘宇在被迫下签订的,因为刘宇如果不签订这个协议,陈大爷是不会带他找到车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应当是可撤销的。
所以刘宇作为被胁迫方可以撤销这个协议。
而且陈大爷要求陈宇支付辛苦费这一行为,也有悖于中华民族“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 。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大爷的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其实陈大爷得到7000元辛苦费已经不少了,但是他太贪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