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终归还是马,博汇股份需补缴5亿消费税并不冤!

宏籍评情 2024-09-11 12:43:09

宁波的上市公司博汇股份需补缴5亿消费税的问题发酵好几天了,各从观点众说纷纭,笔者恰好的去年10月份做过类似的纳税咨询项目,对相关的政策背景有过深入了解,现提出浅见供各界参考,权当抛砖引玉。

结合宁波博汇股份、当地税务机关的公告,我们先将问题的来龙去脉再梳理一下。2023年的6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11号《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其中第三条指出“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这条政策将当时博汇股份的主要产品“重芳烃”纳入了征税范围。

由于发现该公司的纳税异常,2023年11月税务部门向博汇股份发出风险提示单,后又开展了多次纳税辅导和约谈,由于博汇股份一直没采取补充申报等有效措施,税务部门在今年3月再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直至近期问题升级。6月13日博汇股份发布了《关于公司停产的公告》,称由于经营资金困难决定主要生产装置停产。

6月14日晚间,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发布通报称将进一步加强与企业沟通,继续争取企业配合,深入做好政策辅导,依法依规处理。根据目前态势,补缴5亿消费税不仅对博汇股份形成巨大的生存压力,同时使得作为征税机关的宁波税务部门也面临舆情压力。倘若最终宁波税务部门的结论不成立,而其征税行为又直接导致了一家年收入几十亿元、员工数百人的企业停产甚至破产倒闭,对税务部门而言无疑也是难以承受之重。

然而,笔者通过对这件事情的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宁波税务部门的做法并无不妥,博汇股份大概率需补缴这5亿消费税款。

一、补缴消费税5亿元称得上是博汇股份无法承受的灭顶之灾

根据博汇股份的公告,如按税务部门的要求缴纳消费税,则共需5亿元税收,其中2023年下半年3亿元,2024年1季度2亿元。

博汇公司为上市公司,笔者查询了其公开的财务信息。截止2024年1季度末,博汇股份的货币资金为3.9亿,流动资产为16.1亿元,流动负债为12.1亿元。2023年收入为27.8亿元,亏损2亿元,今年1 季度收入为7.9亿元,亏损近1亿元。交消费税税5亿元意味着把该公司现有的货币资金3.9亿全上缴国家还要欠税1.1亿,根据现行税法,缴5亿消费税则必定面临还要交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6000万左右(各地政策略有差异),而且税款所属期间为2023年下半年至1季度末,必定会产生数额不菲的税收滞纳金(滞纳金为欠缴税额的万分之五)。该公司的营运资金只有4亿元(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如果交了这5个亿,实际等于资金链彻底断裂,生产经营将难以为继。

那么有人要问了,如果博汇股份交了这个税,有没有可能在以后的经营中再赚回来,或者一次性消灾免灾,以后轻装上阵呢。以笔者的分析,基本没这个可能性。2023年该公司的营业收入为27.8亿元,营业成本为25.3亿元,营业毛利仅为2.5亿元,毛利率只有8.99%。而同期该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1.39亿元,已占到全部毛利额的55.6%。从各种公开的信息中我们可知,宁波税务要求缴纳的消费税为自2022年6月30日政策变化后产生的“重芳烃”税目应纳的消费税,那么我们将上述毛利、税金均折半计算,如果加入3万元的消费税,再按税法征收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暂按消费税的12%)计,那么博汇公司2023年下半的毛利为1.2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已达到4.06亿元,已占到全部毛利额的324.8%,所以博汇公告中说生产越多、亏损越多就是这个道理。

今年1 季度,博汇的收入7.9亿,营业成为为7.8亿,实现毛利约750万元,毛利率已下降至不足1%,而同期该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189万元,占到了同期毛利额的291%,扣减三项费用后亏损达9942万元。如果本次补缴1季度的消费税2亿元,则1季度实际产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就已达到毛利额的32.78倍了,亏损将成倍上升。

由于企业的成本中还包括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非付现的成本,所以从资金流量的角度,亏损的企业未必就活不下去。但从博汇公司的现金流状况看,2023年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是4.29亿、2024年1季度是-3.9亿。很显然,如果补缴5亿元的消费税大概率资金链会断裂。

博汇公司的财务数据显示,公司1季度末的有8.4亿元的固定资产,这大概率就是博汇股份公告中提到的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的价值了。如果这次补缴消费税最终确定成立,按前述分析,公司的生产经营无法持续,也就意味着这8.5亿元的资产从经济上讲已近于报废了。博汇公司现有的净资产只有6.6亿,如果税务局收走5亿消费税,再收走6000万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再加上8.4亿固定资产形成的减值损失,博汇大概率会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

读到这里,相信诸君已理解,为什么博汇股份自2023年11月收到税务局的风险提示单,今年3月再次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税务局又开展了多次纳税辅导和约谈情况下,一直没交这个税,博汇股份实在是承受不起。从博汇股份的角度,如果交了这个税大概率会走向资不的抵债,到时恐怕连安置现有的几百号职工的资金都无法落实。所以人家选择了躲平,大了不一死破产,至少职工的工资、社保和安置补偿会在国家税款前优先得到受偿。此时此刻,我估计博汇股份投资人死的心都有,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二、税务机关在执法中的“谦抑”应当肯定

在行政执法中,“谦抑”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德,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谦虚、自我克制,行使公权力使的抑制,本身是对他人的尊重,是对纳税人的尊重,并予肯定和褒扬。目前在网络舆论中,处于对博汇股份的同情,大家对宁波税务部门的认定和执法多有质疑,笔者认为这是不够客观的。

从6月14日税务机关发出的通告中,称要进一步加强与企业沟通,继续争取企业配合,深入做好政策辅导,依法依规处理。从通告中可知,税务机关在2023年11月6日就已向企业送达了风险提示单,并多次开展了纳税辅导和约谈。在企业不主动配合消除涉税风险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于2024年3月27日向企业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博汇股份对相关应税产品依法依规缴纳税款,截至6月14日,企业仍未予缴纳。

从以上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出宁波税务部门是比较“法中容情”的,并没搞过激的征税措施。其实从去年11月份到现在,如果严格按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已足以认定博汇公司应交而少交税款,已可以启动稽查程序并认定偷逃税款。那发出的文书就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文件了。如果博汇股份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就可近一步采取纳税强执措施了,比如直接扣缴、财产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甚至移送公、检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纳税人处于弱势的一方,企业作为税收的提供者、就业的承担者、创新的平台得到社会的同情、支持是没有错的,但国家的税收权益同样也需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同样是全社会追求的目标。

三、“重芳烃衍生品”为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宁波博汇股份需补缴5亿消费税并不冤

现在争议的焦点是,税务机关认定,“重芳烃衍生品”应按“重芳烃”税目征税,而博汇股份反复申辩的是“重芳烃衍生品”不是“重芳烃”。在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中,“重芳烃衍生品”并未被直接列示为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笔者认为,博汇股份的理解是错误的,而税务机关的相关纳税辅导中可能也没把这个问题解释讲清楚、说明白,没有做到以理释法,以法服人。

(一)“重芳烃衍生品”和“重芳烃”确实是两种产品,但适用同一消费税税目

一个眼见的事实是“重芳烃衍生品”为固体形态而“重芳烃”为液体形态的,除外观外,二者在颜色、用途方面也存在差异。就这一点,谁也不能否认这是两种产品。博汇股份公司可能已找了化工行业的专家来讲行论证、说明“重芳烃衍生品”和“重芳烃”区别,力证为两种产品。

然而,从税法角度,税务机关认定“重芳烃衍生品”和“重芳烃”适用同一消费税税目并无不妥。税目是税法上特有的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解释,应在税法范畴内解释。可能与老百姓的主观认识并不一致,与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当然与化工行业的专业术语也会存在概念上的差别。

我举个例子:花生油和玉米油是一个东西吗,当然不是,外观、价格都有差异。为了让户外野炊爱好者便于携带和方便使用,有人以花生油为原料,又加了些香料、增稠剂啥的做成了固体的花生油,起了个名子叫“户外宝”,还有人又再入了些维生素,起了个名子叫“花生油衍生物”……。

总之叫什么生产者可以命名,但税法上把这些产品统称为“食用植物油”,是按照这些产品都是以植物油为主要原料,做出来是主要供人们食用的这两个特征来确定的。至于有人在花生油中加了点维生素变的更有营养,有人加了点增稠剂做成固体状的便于携带、还有人加了点调味品变的更为美味。具体到使用中个别人加到了门栓上当润滑油用、可能还有个别人涂到身上当护肤品用,但税法上,还是叫“食用植物油”,按“食用植物油”征税的,不会因为更有营养就变成保健品征税,当然更不会当成润滑油、护肤品去征税。

(二) “重芳烃”为什么过去不征消费税,2023年后开始征消费税了呢?

根据我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目前征收消费税的有15个税目,分别是烟、酒、高档化妆品、成品油、小汽车、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电池等。国家法律为什么只对这些产品征消费税,而对其他产品不征消费税呢。我们从字面分析一下就可知,这些产品要么为奢侈品、要么有害健康、要么污染环境,所以国家要限制其消费和生产。加大这些产品的税收成本,一方面限制了消费,也就间接的限制了生产,另一方面为国家增加了税收,可谓一举两得。

“重芳烃”在2023年6月30日前是可以不交消费税的,但为什么在此之后要交消费税呢?直接的原因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月30日发了一个第11号《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其中第三条指出“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国家出台政策的原因是为多收税吗?有这个因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随着科学技术、市场环境的变化,11号公告第三条所列的这种类产品,已经由过去主要作为化工品,现在改为主要用作“油”品了。

消费税下有一个税目叫“成品油”,其下又包括了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7个儿子。11号公告确定对“重芳烃”按石脑油税目征消费税,诸君请注意,是按石脑油税目征税,并没说“重芳烃”就是石脑油,如同我前面所分析的,宁波税务部门要求博汇化工的“重芳烃衍生品”要按“重芳烃”税目征税,也并没有说“重芳烃衍生品”就是“重芳烃”。

我们都知道煤炭和石油作为世界上最主要的两种化石燃料都是不可以再生的,它们有共同的爸妈叫碳(C)和氢(H),所以如果不考虑成本,煤炭和石油都可用来生产出消费税“成品油”下面的这7个儿子(指成品汽油、柴油、石脑油等),也能伴生出11号公告下面的混合芳烃、重芳烃等一众侄子。这些儿子和侄子再加点别的原料还可以生产出大量孙子,我们今天所讨论的“重芳烃衍生品”就是这些儿子、侄子和孙子中的一员。化学是特别奇妙的科学,爷能生子、子能生孙,通过化学工业的方法,孙子也能还原成儿子、甚至爷爷。比如近年我国的科学家,已经能做到从空气中合成出可以吃的面粉,未来我们靠“喝西北风”活着理论上讲也有可能成为现实。

对成品油征消费税,从国家的产业政策上来讲是要抑制对石油和煤炭的消费。从11号公告来看,国家实际上现在是把“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这类东西都比照成品油来管理了。这些东西以前都是按“化学品”来管理的,正如博汇股份解释说“重芳烃衍生品”主要用途是用于橡胶软化剂、沥青改性剂,百度上也是这么说的。然而,这却不符合当下的事实。事实是现在这些东西都主要是用来当“油”的,为什么这些东西过去主要当“化工品”用,而现在主要当“油”用呢,这有技术的原因,也有经济、主要是税收政策的影响。

一、技术上。放在几十年前,把“煤”变成油用是有困难的,把“重芳烃”这样的侄子做成柴油这样的儿子是不容易的,至于从西北风中做出面粉连想都不敢想。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如今这些都不再是障碍,笔者是财务出身,对这些技术的东西不大能说清,大家可自行百度或请教业内专业人士。大家就记住我说的一句话,“重芳烃”现在是可以做成柴油等油品的、“重芳烃”可以简单加工就变成所谓的“重芳烃衍生品”,当然“重芳烃衍生品”也可以简单加工就还原成“重芳烃”。

二、经济和税收上。尽管“重芳烃”从技术上许多年前就可以做成柴油了,但除了试验室搞研究,事实上并没有人这么干,因为不合算。我给大家简单算个账,2003年的0#柴油零售价大约是3元/L,而2023年已经是8元/L,如果把“重芳烃”做成柴油的成本是5元/L,2003年前会亏本,而2023年就会成为暴利生意。再一个因素就是税收,炼油厂的柴油出厂时要征1.2元/L的消费税,如果有人把以“重芳烃”生产的柴油叫个“环保柴油”或“烃基柴油”就可以不征消费税了,那对其他缴纳消费税的柴油生产厂就太不公平了。

另外,以原油生产汽油、柴油尽管也会污染环境,但从人类已掌握的技术中,这可能算是对环境影响最小的技术路线了。再把从“油”中生产出的“重芳烃”还原成“油”,当然会消耗更多的资源,对环境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如果因为是税收政策的原因,引导大家这样去做,就与税收的立法目的促进环境保护南辕北辙了。

(三)“重芳烃衍生品”为什么应按“重芳烃”税目征税

讲到这里,我相信读者君对“重芳烃衍生品”为什么应按“重芳烃”税目征税的问题已经有答案了。

因为一是从法律上讲,税法上的“重芳烃”是一个税目,不是指的具体产品。二是从事实上,“重芳烃衍生品”与“重芳烃”在生产中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基本相同,在实际用途方面有一致性,即“油”这一本质特征。“重芳烃衍生品”和“重芳烃”最终流向了哪里,干了什么,相信在“金四”系统强大的功能下,这个问题会特别好查清的,是难逃税务机关法眼的。三是从法理上,“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税目征税符合消费税的立法精神和11号公告的原则,即抑制化石烯料的生产、消费,促进环境保护。四是将“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税目征税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使得所有纳税人可以公平竞争。否则,对中石油、中石化等一干消费税的纳税大户,对其他“重芳烃”的生产厂家就会失去公正性。

四、税收空子不好钻,自作聪明不可取

“白马”是“马”吗?中国古代哲学家公孙龙提出一个著名的逻辑问题叫“白马非马”,“马”作为一个普遍概念,指的是所有马的共性;而“白马”则是指具有“马”的共性加上特定属性“白色”的个体。因此,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因为“白马”并不等同于泛指的“马”,“白马”蕴含了比“马”更多的信息,即颜色的限定。从哲学、逻辑学上讨论“白马非马”是可以的,是学术研究,但在实践上纠缠这样的问题,只能说是自作聪明而已。

现实当中,一些纳税人往往习惯于去抠税法上的“字眼”,认为可以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大做文章,比如税法上规定对柴油要征消费税,人家就搞了个配方叫生物柴油,与市场上卖的柴油确有一些不同之处,甚至再申请几项专利包装成高新技术产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待遇,与柴油相比,其实就是“白马”与“马”的关系。凡此种种,都经不起时间的检验,我国税法对偷逃、骗税行为并无追征期约束,一旦被发现就会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须知,税法是一个从法理、立法目的、法规条文到解释应用的大系统,你只扣住了一个字眼,认为自己很聪明,实际可能是一叶障目、不见森林。

另外,纳税人还必须认真思考我国的具体纳税环境,纳税人可能确实发现了一点税收立法上的漏洞,但我国的税务机关的立法权、解释权事实上是很充分的。比如,2023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发现“重芳烃”可以不征消费税,于是就投资了一家“重芳烃”生产厂,然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纸公告,就直接将这类产品的消费税每吨增加了约2000元,于是你又改了下装置,成为了生产“重芳烃***”的工厂。你有对策,人家有制定政策、解释政策的权力,这是投资人进行项目投资时必须考虑的政策风险。

一个投资项目,如果产品和服务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消费,或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或有利于降低其他产品的生产成本,或有利于节约环境、节能减排,或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那肯定是有生命力、有竞争力的,这才是真正的商业逻辑。如果投资项目、所谓的创新、所谓的新产品的投资逻辑只是基于税法的“漏洞”,那决策之时便已隐藏了巨大的风险,因为你认为的“漏洞”不一定就真是漏洞,只是你产生了一叶障目的错觉。况且既然为漏洞,当然就可以随时补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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