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大九卿、小九卿是以什么标准划分的,具体又是哪些人?

左都御史有料 2024-02-06 05:55:16

清代的官方文献中,经常会出现九卿会议、九卿翰詹科道以及大九卿、小九卿等说法。可能有些读者还不太清楚这些概念,御史觉得很有必要来讲讲这方面的内容。

先讲大九卿与小九卿

相比较而言,九卿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正常情况下都将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九个衙门的堂官列入九卿,也就是所谓的大九卿。

但是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其中似乎也有一些问题,明代时大九卿的地位很高,在朝中具有很大的话语权,是辅佐皇帝治理国家的主要核心群体。

同时明代的文官品级普遍没有清代高,尚书只是正二品官,大致可以理解,明代的大九卿不管是所在的部门和职务品级,都很符合“大”的这一特点。

清代入关后,沿袭明制从制度上承认原先的大九卿。但是清代的官制与明代不同,大九卿中的大理寺卿、通政使司皆为正三品官,与六部尚书、左都御史(雍正初年提升为从一品)差距较大。

更尴尬的是,京师各部院衙门的堂官中,翰林院掌院学士、理藩院尚书、内务府总管、宗人府丞的级别都比大理寺卿、通政使司高。所以清代的大九卿只是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并不证明大九卿就比其他衙门堂官地位高。

此外清代各部院堂官实行的是满汉双轨制,仅六部而言就有12个尚书,大九卿从数量上来说也是泛指,所以大九卿仅仅是一个概念化的东西,没必要过于深究。

如果是大九卿的定位还算明确的话,那么小九卿就很差强人意了。明代时关于小九卿的说法就有很多种,或云太常、京兆、光禄、太仆、詹事、国子、翰林,而益以左右春坊,是为小九列衙门;或以太常、詹事、京尹、光禄、太仆、鸿胪、国子、翰林、尚宝为小九卿。

到了清代官场上已经不太重视小九卿的说法,划分也更加混乱,清中期以后,凡是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使以外的各寺、院、监的堂官都可以称小九卿。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大九卿还是小九卿,其前提条件必须是衙门的一把手,和品级并无实质性的关联。这也是正二品的侍郎以及正三品的左副都御史等二把手,不列九卿的关键原因。

再来说九卿会议

清代文献中凡是涉及到皇帝一时不能决断的重大军政事务,往往都会下旨令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九卿商议,这就是指九卿会议。

实际上,清代的皇帝都很勤政,以执政能力而言总体水平是要超过明代的。加上清代皇权高度集中,皇帝在处理国家大政,尤其是对外用兵等重大决策时,往往都是乾纲独断,即便要征求意见,也是小范围内的,只限于秉政的军机大臣,不太可能去征求大理寺卿、通政使司的意见。

九卿会议最常见的情况是在司法方面,确切地说主要是重大的、难决的刑事案件。因为刑律需要极强的专业素质,皇帝本人对大清的各种律例也不会太精通,这种情况下,集思广益就十分有必要了。

虽然名为九卿会议,可实际参加会议的大臣官员不止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使的堂官。雍正七年,规定大九卿之外的翰林院、詹事府、科道官,以及宗人府丞、太常寺卿、太仆寺卿、光禄寺卿等衙门堂官列席。

如此原先的九卿会议的范围就扩大了,几乎在京各重要衙门的堂官都要参加,也就是从雍正朝开始,九卿会议实际上演变为“九卿翰詹科道会议”。

既然是商议重大刑案,肯定不会像小孩子过家家那样,谁都能发表意见。刑部作为最高司法机构,是主持会议的,大九卿根据刑部事先的案情通报,可以发表不同的看法。

而小九卿们只是参与会议,不得干预讨论,在最终形成统一意见的时候,画题列名的也仅限于大九卿。

可以这么理解,九卿会议大致和现在的常委会一样,大九卿就是常委班子成员,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并投票;小九卿则是旁听,无投票和决策权。

九卿会议越往后越成了一种官样化文章,顺治、康熙两朝九卿科道们的态度还比较积极,有时意见不统一还会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同一件案子还会举行数次会议。

从康熙末年开始,九卿会议就有流于形式的趋势了。这是因为司法工作本身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而刑部之外的堂官,尤其是翰林、詹事、科道等官,他们都是进士出身骨子里始终有秉持儒家正义的观点,同时他们绝大部分人都缺乏刑名经验和基本的法律常识。

这样就会出现问题,刑部采取的是标准的司法定罪程序,所有前提都是以法律为准绳的,说白了就是以法定罪;而与会的九卿往往凭借的是良心和情理定罪。

所谓天理人情国法,给犯人定罪三者都是衡量的标准之一,不过对于皇帝来说,他们还是更倾向于专业的刑部。久而久之,刑部以外的其他九卿,就被慢慢边缘化了,九卿会议流于形式自然也就不可避免。

当然,以上所讲的主要是针对刑部的情况,如果涉及到钱粮、人事以及其他政务,九卿会议可能会有一些实质性的内容,但不可否认,九卿会议基本上就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流程,是皇帝假装听取大臣意见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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