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5.56亿追债官司背后的隐情

湘产 2024-02-24 09:08:29

一纸判决书揭露了郑州银行5.56亿元追债官司背后的隐情。

上诉人称,与郑州银行约定贷款7亿元,实际发放5.6亿元,8000多万元贷款资金被强制要求购买指定的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款在经过2-3个公司的账户后,又迅速回流至郑州银行资产保全部的账户中。上诉人认为,购买不良资产资金不应认定为该公司的借款,应当在起诉本金中扣减。

此案经历一审、二审,以上诉人败诉告终。河南高院认为,债权转让与借款主体不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并非该案审查范围。

部分贷款资金被指用于化解银行不良债权

这场官司的源头还要追溯到4年前。2019年12月,郑州银行中牟支行与河南美尔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7亿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65%。

同日,中牟支行与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集团)、王小兴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抵押人郑州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236号3号楼的7套房产。同时,河南景麟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美瑞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的王小兴系美景集团董事长。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牟支行于2020年1月、9月、10月、2021年6月、2022年1月向美尔公司发放6笔贷款,共计5.6亿元。至2023年3月,前述借款全部到期,美尔公司共欠付借款本金5.34亿元、利息(含复利、罚息)2178.50万元,共计5.56亿元。

2023年4月,中牟支行分别给借款人美尔公司及王小兴等5位担保人送达了贷款到期通知书。5月,该行直接向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支付125万元律师代理费,委托该所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美尔公司称中牟支行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8017.81万元用于化解自身不良债权,该笔资金不应认定为借款,应当在起诉本金中予以扣减。

美尔公司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显示,25份《债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方是郑州银行京广南路支行,受让方分别是鄢陵某生态建设公司、王某英、王某钰、王某海、某啸鹰公司、崔某梅、某裕润贸易公司等;8份《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是崔某梅、王某钰、某裕润贸易公司、某啸鹰公司、王某英、王某海,受让方是鄢陵某生态建设公司;1份《债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是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是鄢陵某生态建设公司。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的主体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主体不同,且双方为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至于该债权转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损害了被告合法权益的问题,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本案不予审理,对美尔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美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州银行借款本金5.34亿元、利息2178.50万元,支付律师费12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2.76万元、保全费5000元。

贷款7亿实际发放5.6亿 剩余资金回流银行

一审判决后,美尔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披露了上述用贷款资金购买不良资产的更多细节。

美尔公司表示,该公司与郑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金额7亿元,实际发放资金仅5.6亿元,剩余资金名义上是贷款,实际上是该公司按照郑州银行的要求购买指定不良资产所支付的资金,不应认定为该公司的借款。

△美尔公司称授信7亿实际发放5.6亿元。

“借款行为不真实,上诉人并没有实际获得该笔贷款,更不用说使用该笔借款。”据美尔公司透露,郑州银行发放贷款前,会提前与该公司沟通确认受让不良债权的主体和金额,该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郑州银行的要求通过公司关联主体受让不良债权,债权转让款在经过2-3个公司的账户后,又迅速回流至郑州银行资产保全部的账户中。

美尔公司还提及,在该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又按照郑州银行方面的要求放弃了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权利,该公司实际上未获得相关债权。

据判决书披露,美尔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放弃债权的申明文件,称从客观形式上看,该公司按照郑州银行要求,使用关联主体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的债权。但实际上,债务人、担保人基本没有偿债能力,受让的债权均无实际利益。同时,该公司的关联主体又出具申明文件自愿放弃对受让债权的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全部权利主张。即使受让的公司类的债权未对债务人作出放弃所有权利的声明,受让的债权均已经无实际利益,该情形明显不符合常理。

美尔公司表示,如若是正常的交易关系,该公司绝不会受让毫无价值的债权,更不会在受让债权后又作出放弃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权利主张的声明。

美尔公司称,虽然债权转让协议涉及合同主体在形式外观上与借款合同主体不同,但购入8017.81万元的不良债权的内在实质是该公司和被郑州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化解不良债权的8017.81万元资金与借款之间属于同一案件事实,无法将其割裂。

美尔公司还指出,郑州银行以固定资产贷款名义行化解自身不良资产之实,将贷款资金的借款用途变更为落实债务,解决其不良贷款,属于典型的违规操作,其真实的交易目的违反 金融监管规定,危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

终审认定债权转让与借款无关 驳回上诉

二审中,美尔公司提交了一份证据:郑州银行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联合公告,意图证明美尔公司一审提供的郑州银行工作人员杨某与美景集团工作人员马某的聊天记录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杨某为郑州银行工作人员,一审庭审笔录中原告否认杨某为郑州银行工作人员与事实不符。同时,对公14户债权是在郑州银行主导下,首先由郑州银行转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然后再由美景集团关联公司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收购相关债权,对应的资金最终又流回郑州银行,相关资金并非美尔公司实际使用,不应认定为借款。

郑州银行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目的均持异议,称杨某不是被中牟支行的工作人员,是不是郑州银行总行的工作人员不能确定,同时对于美尔公司所说的最终资金来源或者是他们的工作人员与郑州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对接购买不良资产,这是一个单独的就对购买不良资产的沟通,与本案的案涉借款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二审认为债权转让与借款案无关。

8017.81万元是否应从案涉借款本金中扣除?河南高院审理认为,根据美尔公司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的各方主体均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的主体,且债权转让协议与本案借款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故原审对此不予审理,并无不当。

据此,河南高院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案件受理费44.27万元,同样由美尔公司负担。

频陷巨额追债官司 减值准备计提力度加大

此前,郑州银行已经披露公告,称该行已对上述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该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郑州银行。

2023年以来,郑州银行多次陷入巨额追债官司中。湘财Plus此前文章提及,该行2023年度共披露了5场巨额追债官司,涉及金额合计近35亿元。进入2024年不久,该行又披露公告,6亿元贷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同时新增三起追债官司,涉及放贷本金近22亿元。

郑州银行上述追债官司多涉及房地产企业。评级机构联合资信此前表示,郑州银行房地产及建筑业贷款占比较高,受当地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影响,相关贷款风险有所暴露,房地产行业不良贷款率有所增长,需对相关行业贷款风险保持关注。

联合资信还指出,受减值准备计提力度加大影响,加之净利差持续收窄,郑州银行盈利指标下降较为明显,盈利能力有待提升。同时,该行展期贷款规模较大,贷款质量存在风险下迁的可能性,需关注其信贷资产质量变化情况以及对拨备水平造成的影响。

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郑州银行资产总额6220.52亿元,前三季度实现营收104.78亿元、净利润28.49亿元,同比下滑10.62%、19.61%,不良贷款率维持在1.88%,拨备覆盖率161.19%,较上年末下降4.54个百分点。

统筹/新湘财 撰文/湘财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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