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部癌变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赔条款”拒赔,合法吗

瑶球球的小班 2024-11-21 11:46:00

上海的张小姐被诊断有肺部磨玻璃结节之后,其所在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重疾险,后来张小姐的磨玻璃结节癌变,却遭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被保险人因本次投保前已患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重大疾病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简称“既往症条款”)

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赔条款”拒赔,合法吗?

所谓既往症免赔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常见的一项条款,它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某种疾病或存在某种健康状况,那么在未来因这种疾病或健康状况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设置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旨在防止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从而骗取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非一定违法,但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其赔付裁量权。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而无正当理由拒赔,那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

在实践中,能否以“既往症免赔条款”为由拒绝理赔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相关疾病,并且这种疾病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的疾病,同保险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其拒绝理赔的行为就构成违法。

回到张小姐的案例。该案的关键在于肺部磨玻璃结节是否能与肺癌划等号。

经上海某医院医生的介绍:我们的肺部结节有80%~90%都是良性的病变,单纯的影像学不能直接确定癌变,医生会根据结节的大小、形态、内部结构、增长速度等初步判定肺结节的恶性概率。

也就是说肺部磨玻璃结节并不能与肺癌划等号,那么答案是否定的,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赔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就没有了事实依据。

反之,若被保险人投保前的某个疾病同保险事故发生的疾病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赔条款”为由拒绝理赔,那么将会受到法律的支持。

另外,“既往症免赔条款”一般为保险合同内的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需要针对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何为‘疾病’进行定义,还应承担被保险人是否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疾病的举证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做好上述工作,也是不能适用“既往症免赔条款”的,被保险人甚至可以主张这样的条款不作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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