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停车场保安离职以后,突发奇想,把停车场的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借此也算是有了一份“收入”,就这样,搞了好长一段时间,都没被发现。
原来,曹某多次趁晚上没人的时候,偷偷把自己的收款码贴到停车场出口,然后躲在一边,拿着万能钥匙,看到有车离开,收到钱以后,就把升降杆打开,离场的司机误以为自己扫的就是停车场的码,杆子是停车场打开的,没觉得整个过程有什么问题。而曹某也不多拿,在收到一两百元以后,就偷偷过去,把自己的二维码又撕下来,然后逃离现场。
他自以为这样做神不知鬼不觉,是个长久之计。但没想到这样搞了上千元以后,停车场就发现资金有问题,和进出车辆数据对不上,查看监控以后,发现此事,于是报警。
目前,曹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看完这个事件,不少人都懵了,做保安还能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说明曹某确实有个爱学习的脑袋,可惜这手法是既巧妙,又愚蠢。
巧妙在于,确实一般人想不到。愚蠢在于,二维码是实名制的,而且哪个停车场的进出口没监控?只要发现有问题,一查就查出来了。难怪不少网友都笑着说,曹某这行为属于实名制犯罪,实在是少见了。
所以说,不走正道,小聪明终究不长久,现在曹某为了区区上千元,就很可能要被判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曹某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件事,不少网友都很好奇,询问曹某这行为到底算诈骗还是盗窃?
这个问题确实有意思,因为曹某在这个事件里,既有趁人不备,偷偷去贴二维码的行为。也有冒充停车场,欺骗他人的行为。一般人看完以后,确实很容易陷入迷惑,分不清他的行为究竟是盗窃和诈骗。
而这个定性,并不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在湖北,诈骗罪的立案金额为5000元以上,如果曹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由于没有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曹某的行为就不会构成诈骗罪,只能对他进行治安处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曹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的话,那性质就不一样了。虽然湖北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2000元以上,曹某获得的金额,只有上千元,可能还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盗窃罪除了数额较大,多次盗窃也可以构成,而曹某多次去贴二维码,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
那么,该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呢?
这两个犯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手段的区别,盗窃罪的犯罪手段是趁人不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诈骗罪的犯罪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让被害人“自愿”地交付财物。也就是说,这两个犯罪的区别关键就是看被害人是不是“自愿”地处分财物。
这个事件,如果认为被害人是司机,则他们是自愿地支付停车费,曹某的行为属于诈骗。如果认为被害人是停车场,则他们并没有把停车费交给曹某的意思,曹某的行为属于盗窃。
但从整个过程来看,司机交费以后,杆就抬起来了,并没有产生损失,也就不属于被害人了。真正产生损失的是停车场,他们本应该获得的停车费被曹某从中“截胡”,因此曹某的行为应该属于盗窃。
这也是他为什么被刑拘的原因——要是属于诈骗,他就不该被刑拘了。
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像曹某这种情况,估计最多也不会超过有期徒刑一年,但毕竟是个刑事责任,影响还是很大的。
所以说,勤劳致富,本分做人,才是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