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压力管道分类及分级

琰课程 2024-09-09 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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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压力管道的定义

从广义上理解,压力管道是指所有承受内压或外压的管道,无论其管内介质如何。压力管道是管道中的一部分,管道是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控制和制止流体流动的,由管子、管件、法兰、连接螺栓、垫片、阀门、 其他组成件和受压部件、支承件组成的装配总成。

从我国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后,“压力管道”便成为受监察管道的专用名词。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二条中将压力管道定义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2003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将压力管道进一步明确为“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 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不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这就是说,现在所说的“压力管道”,不但是指其管内承受不小于0.1MPa压力, 而且其内部输送的介质是“气体、液化气体和蒸汽”或“可能引起燃爆、中毒或腐蚀的液体”物质,管道的公称直径需大于25mm。

压力管道是具有下列属性的管道:

(1)输送GB 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 输送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 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3) 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 下同) 、输送介质为气(汽) 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4) 最高工作压力≥0.1MPa, 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最高工作温度等于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5)前四项对应的管道附属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作为现代五大运输系统(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管道)之一的管道运输系统在现代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已经遍及各个领域,几乎一切流体在其生产、加工、运输及使用过程中都使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工程日益复杂,正朝着大型化、整体化和自动化。

二、压力管道的分类

为了便于《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的执行,就像压力容器那样宜将压力管道不同的操作工况和不同的用途进行分类,并分别进行管理。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文颁发了《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给出的压力管道分类分级方法如下:

(1)长输管道

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①GAI长输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I级

A.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 设计压力>1.6MPa的管道:

B.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 的管道:

C.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②GA2长输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A.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 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B.GAl②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C.GA1③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2)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①GB1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为GB1管道。

②GB2公用管道:热力管道为GB2管道。

(3)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为GC类管道,级别划分为:

①GC1工业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A.输送GB 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B.输送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 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 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C.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 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D.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MPa的管道。

②GC2工业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A.输送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 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B.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 设计压力P<4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C.输送流体介质, 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动力管道

动力管道是指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管道(GD类),级别划分如下:

①GD 1级。设计压力P≥6.3MPa, 或者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②GD 2级。设计压力P<6.3MPa, 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管道。

三、压力管道分级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起步晚。劳部发(1996)140号文《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将压力管道纳入国家安全管理和监察范围。在此之前,有些部门(如中石化、原化工部等)对本部门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已制定出一些标准与规定由于各个部门都是依据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出各种标准与规定,因此难免有不统一之处。其中压力管道的分级、分类,目前在我国有多种方法:

①中国石化总公司颁布的SH3501-2002《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将石油化工管道按设计压力和介质特性分为4级:SHA、SHB、SHC、SHD。

②化工部1995年重新修订颁布了《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将化工管道按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和介质特性分为4级:A、B、C、D。

③中国石化总公司1992年修订了《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 01005-92) 也按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材料和介质特性将管道分为5类:Ⅰ、Ⅱ、Ⅲ、Ⅳ、Ⅴ。

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监总局)在2000年颁布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按用途、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和介质特性将压力管道分为GA类(GA1级、GA2级),GB类(GB1级、GB2级),GC类(GC1级、GC2级、GC3级).

⑤国家质监总局2003年颁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中压力管道的分级规定与《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基本相同,只是少了GC3级的规定。诸多的分级、分类方法,在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中易造成混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压力管道级别划分的不统一给压力管道安装造成一些困惑。有些设计文件在设计工业管道时,采用SH3501-2002《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或《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的工业管道分级方法,而没有采用《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中的分级方法。但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资质是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认定的,这就使得一些取得了GC类工业管道安装资质的压力管道与规定之间,压力管道级别的划分又无明确的互换关系。加之有些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安装单位从这些设计文件中区分不出哪些压力管道属于安装资质范围之内。而且各种标准又很少考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资质,极易造成超范围安装。

2.设计标准的多元化不利于压力管道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有些设计文件中罗列出多种压力管道设计标准,而又不具体说明安装过程中每个环节执行哪个标准,这不利于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对于无损检测、压力试验等主要安装过程质量控制项目,各标准的要求存在差异,安装单位或无所适从,或采用最低标准,这往往导致压力管道安装的随意性。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监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与《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划分压力管道的类别、级别。在压力管道设计文件中,准确确定每条管道的类别、级别,明确安装过程(如材料采购、焊接、无损检测、压力试验等)中应当遵循的标准。这不仅能指导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规范施工,也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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