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日凌晨,一个14岁的女孩被桔子水晶万达酒店老板、“局”酒吧老板、股东于某、陈某等三人诱骗带至桔子水晶酒店房间,先是威逼女孩吸毒,后又欲行不轨,女孩吸食毒品过量昏迷抽搐之后,死于酒店,据悉,和死者同行的另外一个女孩正准备打120,三个人阻止了。
女孩死于非命,父母伤心欲绝,在酒店门口挂起了黑白条幅,上面手书几个大字:杀人偿命,还我女儿!并且还在酒店门口烧纸祭奠。
目前为止不清楚此事是真是假,因为属于死者父母的一家之言,但是连云港警方回应确有其事。
如果此事属实,这几个畜牲不如的家伙,逼死一个涉世未深的少女,应该判重刑。
父亲的描述,令人闻之生怒,若其所述为真,则3名成年人的行为,简直是罪大恶极,必须依法严惩,那么3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3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又该如何定性?
1.首先,3名男子属于共同犯罪。
3人共同胁迫诱使2名14岁少女,并将2人带至酒店房间,很显然具有不轨企图,3人共同犯罪意图明显,应以共犯论处,并区分情节进行定罪量刑。
2.其次,3人构成毒品类犯罪。
自己吸毒属于违法,并不构成犯罪,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给予相应处理,最高可处15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但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吸毒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强迫他人吸毒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目前,少女吸毒是不争的事实,但具体是引诱、欺骗还是强迫,还得以警方调查结论为准,但笔者认为大概率是强迫吸毒,若是如此至少量刑3年以上。且353条第3款还规定,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应从重处罚,少女才14周岁,必须对凶徒从重处理。
3.最后,3人还涉嫌故意杀人罪。
有人认为3人虽然强迫吸毒,但并没有杀人故意,此言大谬!
从主观上而言,3人明知少女吸毒后,昏迷倒地浑身抽搐,具有致死可能性,却仍然不予救治,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从客观上而言,3人先前强迫少女吸毒的行为,导致少女陷入危险境地,3人也因此具有作为义务,且3人具有作为能力,有能力和义务却不作为,并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据此,3人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且主观上大概率是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3人自己不救助,还阻止另1名少女拨打120,眼睁睁看着女孩在痛苦中死去,其主观性质恶劣、客观危害严重,无法认定为情节较轻,至少应以故意杀人判刑10年以上。
4.此外,3人还涉嫌强奸罪或其他性犯罪。
3人将2名未成年少女,威逼利诱带至酒店房间,想做什么不言而喻,很可能是想实施侵害,不过由于没有完成,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利用毒品或者醉酒,就属于此罪中的其他手段,若3人的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确实有利用毒品荼毒少女的行为,还需以此罪论处。
3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毒品类犯罪和性犯罪,数罪并罚后,很可能获刑十几年,若查明还有其他类似违法行为,还要加重处理。
同时,当地禁毒大队已经介入调查,毒品的来源也是一个值得深挖的线索,希望他们能将违法犯罪团伙一网打尽,还少女一个公道,还人民一个安宁!